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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航空航天工业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发 文 号:航法[1990]934号
发布单位:航法[1990]934号

航空航天工业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90年6月21日 航法[1990]934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为明确我部各级人员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职工在科研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实行全员、全面和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切实把实现安全生产当作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各级行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和第一位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人和安全技术部门(简称安技部门,以下同)领导人要报上一级安技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科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简称五同时,以下同)。签订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目标和保证安全的措施。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评优秀、评先进、升级的主要内容之一严格考核,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第二章 部领导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部长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查批准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重要法规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全行业总体规划中。
(二)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和科研生产活动中提出安全要求和内容。
(三)听取分管安全的副部长的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作出决策。
(四)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副部长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重要法规制度,审查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分析行业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令其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四)组织行业安全生产典型经验、重大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表彰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部长及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直接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落实其安全职责。
第三章 院、局、基地领导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 院长(含局长、基地主任和总公司总理,以下同)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查批准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并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计划中。
(二)在布置制定科研生产经营方针目标、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企业升级、经济承包等重大经济、技术项目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保证安全经费的落实。
(三)按有关规定设置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技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得力的安技人员,并支持安技部门工作。
(四)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九条 分管安全的副院长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审查安全生产规划,审批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令其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四)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安技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五)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引进等重大经济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科技成果。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院长的安全职责
(一)直接组织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职责。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厂长(含公司总经理、所长、校长、站长和库主任等)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查批准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并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计划中。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单位科研生产经营目标及经济承包指标中,严格考核。
(三)按有关要求设置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技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得力的安技人员,并支持安技部门工作。
(四)按国家和上级规定,保证安全措施经费和安全奖励基金的落实,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决定重大经济技术项目时,提出安全要求和内容。
(六)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大检查,亲自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八)负责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分管安全的副厂长(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所长、副校长、副站长、副主任等,以下同)的安全职责
(一)直接领导安技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
(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检查、布置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组织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五)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引进等重要经济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的安全职责
(一)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职责。
(三)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四)参加分管业务范围内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分厂厂长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分厂厂长(含厂属分公司经理、所长、站长等,以下同)的安全职责
(一)把安全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科研生产经营目标及经济承包指标中,严格考核。
(二)按上级要求设置安技机构或专(兼)职安技人员,并支持其工作。
(三)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坚持每月一次安全检查,亲自参加安全值班和对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对事故隐患认真组织整改。
(五)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案论证时,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六)组织或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分厂副厂长的安全职责
(一)直接领导安技部门或技安员工作。负责制定安全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坚持每月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参加安全值班和对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对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三)组织职工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新入厂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工段(班组)长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做到持证上岗。
(四)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或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专业分厂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章 车间主任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车间主任(含科(处)长、研究室主任等,以下同)的安全职责
(一)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在布置科研生产任务时,同时具体布置落实安全保证措施。
(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
(三)督促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证设备、工夹具等符合安全要求,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四)参加安全值班,组织对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及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编制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
(六)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组织或参加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分管安全的车间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领导车间、班组技安员工作。负责编制安全技术工作计划、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车间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工人、调换工种工人、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参加安全值班,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参加对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制定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并督促及时整改。
(四)编制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负责督促实施。
(五)负责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车间其他副主任协助车间主任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七章 工段长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工段长(含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每日班前布置生产任务时,要具体布置安全措施。
(二)坚持每班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负责监督危险作业的实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开展安全活动,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特别做好新调入、变换工种、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工人持证上岗。
(四)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
(五)发生工伤事故负责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车间领导,参加事故调查。
第八章 经济发包、承包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经济发包人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查经济承包人的安全素质、安全技术水平和设备的安全可靠程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能发包。
(二)签订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有明确的安全考核指标、安全技术措施及事故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济承包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执行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保证安全,要确保完成安全指标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
(二)组织编制生产、施工计划时,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保证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提供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组织对参加承包项目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
第九章 工人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工人(含设备、仪器操作技术人员、研究室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努力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班前、班后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爱护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四)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发生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第十章 安技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技部门是本单位管理安全技术的职能部门。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工作规划、计划、标准、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二)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组织专业或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作业现场和危险作业点的安全控制,对事故隐患发出整改指令,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入厂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负责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
(四)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验收工作。
(五)制定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含用具)、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对发放质量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比,进行安全生产奖惩,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成果,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七)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伤亡事故、职业病(中毒)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措施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
(九)配合保卫(公安)部门做好防火工作,协助工业卫生部门对科研生产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
第十一章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计划、企管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把安全管理目标纳入企事业科研生产经营目标,进行目标分解考核。
(二)把安全生产指标列入各单位或部门经济承包合同中,与质量、效益一起统一检查考核。
(三)编制科研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生产调度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调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布置和协调安全工作及措施,召开生产调度会应同时研究安全问题。
(二)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的临时紧急项目,应纳入生产调度计划督促实施。
(三)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
第二十六条 法制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会同安技等部门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对国家、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配合教育、安技、人劳部门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
(三)负责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的见证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安技部门对有关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指标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提供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二)保证和监督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和安全奖励基金等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门(研究、设计、试制、工艺、冶金、工具、检验、技术开发等)的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部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要求编制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研制、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负责提出职业安全卫生的有效技术措施。在试制、投产前,应向生产单位提供安全操作资料。工艺布置图纸要送安技部门会签。
(三)根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要求设计工程项目,并负责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负责安全技术设施的设计,承担劳动保护科研任务,提供安全技术信息资料,审查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五)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事故技术原因和防范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密切配合教育、安技部门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及时通知安技部门对新进厂、调换工种的职工和新任命的干部进行安全教育。
(二)根据上级规定提取安全奖励基金。在晋级、提升、评奖时应把安全生产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三)因工致残或经体检确定需要调离原工作的人员,应负责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
(四)组织新进厂工人体检,分配工作时不得奖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五)根据国家规定合理编制安技部门定员,并及时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
第三十条 机械动力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生产、科研用机械、动力、电气、起重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及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定期检查、校验、测试、维修和更新,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二)负责机动设备、移交固定资产(包括自制设备和非标准试验设备)的验收工作,保证设备符合安全规定。
(三)加强动力站的安全管理,负责编制动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安技部门审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四)会同安技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检查。
(五)参加与机动设备有关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基建(含房管)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安全卫生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负责办理“三同时”(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审批手续,申请和组织“三同时”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通知安技部门参加。
(二)本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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