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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1日

关于征集安全生产声像档案及有关资料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函〔2010〕5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03-0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征集安全生产声像档案及有关资料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全面完整地反映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发展历程,有效记录和辑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成果和宝贵经验,更好地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做好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丰富馆藏内容,为安全发展历史留下宝贵记忆和借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向各单位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反映安全生产的声像档案资料以及其他类型的重要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出席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指导事故抢险救援,视察、调研等方面形成的资料。

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立、发展历程中的重大历史事件。

3.在法制建设、安全执法、隐患治理、行政许可、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主要工作过程及成果的资料。

4.反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资料。

5.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活动的情况。

6.反映安全生产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推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成果的资料。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

8.加强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培养的情况。

9.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与相关部门合作交流的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活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其他地区、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合作交流活动。

(二)本单位编辑出版的图书、画册、未公开发行的资料汇编。主要包括:

1.反映本单位创建发展历程、重要工作成果、人员精神风貌等方面公开出版的图书、画册等出版物。

2.本单位编写的、在一定时期内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指导意义、并且有保存价值的重要资料汇编。

(三)其他文字资料。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题词。

2.反映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生活、精神风貌、心路历程的诗歌、日记、回忆录手稿。

二、征集方法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统一征集、收集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

(二)鼓励个人捐赠。对捐赠档案资料的个人,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颁发荣誉证书。对捐赠特别重要的档案资料的,将适当给予奖励。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对征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开展提供利用。

(四)对于确有价值且所有者需要留存的档案资料,可采取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三、其他事项

(一)为便于加强工作联系,请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征集、收集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

(二)征集的档案资料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为报送主体,要求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客观真实,能够反映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发展的历史和成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行业特色。每个报送主体至少上报15张图片和5组音视频档案,其他形式资料数量不限。报送的档案资料应逐件撰写简要说明。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可直接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联系报送。

(四)报送格式:

1.照片采用电子文件(*.tiff,*.jpg,*.gif,*.bmp等格式均可,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英寸)或纸质形式报送均可。纸质照片可经扫描后,刻录在光盘中报送(按分辨率600像素/英寸,彩色方式扫描)。

2.录音、录像资料不限定格式和存储介质(磁带、录像带、光盘等均可以),在存储介质上附简要标识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姜琳,010-64463866(带传真)

电子信箱:jiangL@chinasafety.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

邮编:100713

附件:安全生产声像档案及有关资料报送登记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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