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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发 文 号:煤技字[1983]1029号
发布单位:煤技字[1983]1029号
井涌水量的标准考虑;备用水泵应不小于工作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4.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两者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5.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
6.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井底车场必须设有防水闸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穿过破裂线的巷道也须设有防水闸门,防水闸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有不同深度和不同巷道断面应采用相应的防水闸门。
7.各省煤炭局(厅、公司、指挥部)要建立抢排站,抢排站要有各种类型的潜水泵、配套柴油发动机和各种管材,抢排站的设备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配备。
8.所有矿井揭穿老巷、积水区、含水层和导水断层时都应采取探放水措施,装备探水钻和配套设备(包括防喷井管、反压装置和高压水门)。探水钻同沼气抽放钻机。在物质条件较好的矿区也可配备坑透仪,进行探水。
9.巷道遇有导水裂缝区、在采取砌旋注浆堵水措施时,应配有整套注浆设备。
10.在水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矿井井筒到底后,应首先抢建永久排水设施,以防施工期间的突水灾害。
七、其   他
(一)提升
1.所有竖井升降人员或人、物单绳提升罐笼(包括带乘人的箕斗)都必须在提升设备上装设防坠器,提升容器同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
2.新建进凿井期间采用的吊桶必须装设保护伞。
3.所有竖井提升的矿井都须安设防止过卷、过放的安全装置(包括防止蹲罐的井底乘性罐座)。
4.所有矿井都要装设钢丝绳探伤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定期检查钢丝绳的断丝、磨损和锈蚀等情况
5.所有运人的斜井(巷必须采用专用安全人车和通讯信号设备。专用人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和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6.垂高超过50米的行人斜井(巷都要装设专用的运人设备)。
7.矿井提升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关于信号装置的要求。
8.井下采区绞车峒室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
9.采用皮带机运送人员时,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3条规定,并设置自动停车安全装置。
10.井口井底使用罐座的立井必须装设电气闭锁装置,罐座没有打开,罐笼不能下放。
11.井口信号装置必须同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只有井口把钩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开动。
(二)平巷运输
1.矿井运输巷道断面设计中要留有沉降变形余量,保证变形后有足够的安全间隙。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掘进的岩石巷道内,应使用防爆特殊型或防爆消氢型蓄电池电机车。
3.在煤气与沼气突出的矿井中,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或主要回风道内,都应使用防爆特殊型或防爆消氢型电机车,并必须在电机车内装设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
4.井下列车都须设置挂车尾灯。
5.长度超过1.5公里的主要行人平巷,都应设置运人设备。
6.井下蓄电池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型充电设备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但禁止配备瓦斯检定灯。
7.在有条件的矿井,应尽量采用运输与行人独立的专用巷道。
(三)防爆电气设备
1.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2.井下高压电机。移动变电站、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电保护装置,或至少装高漏电及短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故障的保护与控制装置。
3.矿井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馈电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除必须装设前外,还应有电缆监视保护装置。
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包括人工旁路装置)。
5.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6.井下应设有电缆冷补的材料和器具。
7.新井的采区变电站要全部采用干式变压器。
8.所有综采采区和高档普采工作面都要配备保护齐全的660伏和1140伏成套电气设备。
9.井下照明变压器应设有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照明变压应具备稳压功能。
10.井下高低压真空开关,应有过电压保护装置。
11.在煤与沼气突出矿井中,控制采煤及掘进工作面或在回风巷的电气设备开关,必须备有与断电仪配套的装置。
12.采煤机与掘进机的继电保护以及与运输机喷雾降尘的闭锁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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