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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转发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82〗京卫工业字第251号
发布单位:〖82〗京卫工业字第251号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加强管理并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促进四化建设,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82)卫监字第10号文发出了《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根据这个"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对我市1977年7月建立,1979年修订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实施细则作了必要的修改,望各有关医疗单位从7月1日起开始贯彻执行,原(79)京卫字第100号下发的《北京市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修订稿)及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附: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
〖82〗卫监字第10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加强管理工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经研究,决定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过去多数省、市、自治区对一九五六年《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予以颁布,并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卫生部.
附:
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报告办法
一、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厂矿企业中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保护工人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辖市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厂矿企业中实行. 三、省、自治区和上述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或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最初进行诊断的厂矿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以一简称医疗机构),当发现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时,应按附录(一)格式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医疗机构遇有急性职业中毒、热射病和热痉挛、潜涵病发生时,应在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按附录(一)格式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遇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以及每一职业性炭疽病例发生时,医疗机构除发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外,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以便采取紧急措施,消除致病原因.
七、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会同医疗机构医师,厂矿企业行政、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等有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按附录(二)格式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以便督促厂矿企业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类似事
件的发生.
八、机构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将每季度的急性和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病例,按附录(三)格式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季报表",并按其"编制说明"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
九、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下属卫生监督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十一、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一)
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
报告单位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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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号_________________ │
│ 住院号_________________ │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 │
│所属工业部门__________________厂矿名____________ │
│厂矿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
│发病车间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工种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工龄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总工龄_____________ 年 │
│急性职业病发病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
│慢性职业病论断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
│患者现在情况:(1)照常工作 (2)休息 │
│ (3)住院 (4)死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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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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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病原因及处理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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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省、市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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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告 范 围 及 诊 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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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病 名 │ 确 诊 │ 疑 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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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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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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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射病和热痉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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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射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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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皮肤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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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性眼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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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难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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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白内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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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涵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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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病与航空病 │ │ │ │
├─────────┼──────┼──────┼──────┤
│振动性疾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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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疾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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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炭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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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森林脑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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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工滑囊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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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报名病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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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报告范围: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的范围,即国家规定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名单:
(1)职业中毒(指铅、苯、汞中毒等);
(2)尘肺(指矽肺、煤矽肺、炭黑尘肺、石棉肺等);
(3)热射病和热痉挛;
(4)日射病;
(5)职业性皮肤病(指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6)电光性眼炎;
(7)职业性难听;
(8)职业性白内障;
(9)潜涵病;
(10)高山病与航空病;
(11)振动性疾病;
(12)放射性疾病;
(13)职业性炭疽;
(14)职业性森林脑炎;
(15)煤矿井下工滑囊炎.
二、报告办法和要求(可印在报告卡的背面):
(1)一切急性和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除症状轻度,离开现场后经短暂休息,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者外,其他均需报告.
(2)医疗机构对所发现的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如一时不能确诊,可先作疑似病例报告,待确诊后再作更正报告论断有变更时,请仍用本卡作更正报告.如发现漏报者,应及时补报.
(3)本报告卡由执行报告办法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时间填报,每卡一例,寄送厂矿企业所在地区的卫生监察机构.
(4)卫生监督机构收到卡片时,如不属本地区管辖,须负责及时转给有关地区.
(5)本报告卡内各项内容,请用钢笔逐项填写清楚.对论断的病名,在"病名"栏内填明,确诊者在"确诊"栏内作"V"符号,疑似者在"疑诊"栏内做"V"符号.
(6)本件邮资由收件单位整付,寄件人不必另贴邮票.
三、填报单位:
执行报告制度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各级卫生监察机构.
四、填报份数及报送日期:
1.厂矿医疗机构及指定医疗机构于季末后三日内填写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
2.直辖市的区(县)和省、自治区辖市卫生监督机构于季末后十日内填写本表一式五份,一份自存,四份报所在地区的卫生局;经审核后,一份自存,一份报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并抄送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各一份.
3.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于季末后二十日内填写本表一式五份;一份自存,四份报卫生厅(局),经审核后,一份报卫生部,同时抄报国家劳动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各一份.
填表说明:
一、"工业系统"指本部门及与本部门相类似的企事业单位.如煤炭系统不仅指全国统配煤矿,也包括地方全民所有制的煤矿在内.
"工业系统"可按一机、二机、三机、四机、五机、六机、七机、煤炭、冶金、化工、石油、轻工、纺织、建材、铁道、交通、地质、水利、电力、农业、农机、林业、邮电、民航和其他,共二十五个系统填写.
二、"厂矿名称"栏只限于医疗机构和直辖市的区(县)和省、自治区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填写.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不填此栏.
三、"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名称"按国家规定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名单顺序填列,要写全名称.如职业性炭疽、职业性白内障等.
四、"例数"栏指本季度发生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总例数,包括死亡例数.
死亡例数中,死因如是二种或二种以上者,以主要死因统计.
附(二)
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所属企、事业局───────厂矿名─────地址─────电话─────引起中毒的毒物名称────;同时接触者共───人;同时中毒者共───人.发生中毒的时间──年──月──日──午──时,上班后───────小时.中毒车间(方位)─────,空气中毒物浓度─────,产品名称────,本产品生产多长时间───────.工艺过程简述(如引起中毒的是化学物质,需列出化学反应式):中毒经过简述(包括毒物侵入途径):
既往发生中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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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地 点 │次 数│ 诊 断 │ 处 理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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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原因:
1.没有密闭通风排毒设备;2.密闭通风排毒设备效果不好;3.设备跑、冒、滴、漏或事故;4.设备检修或抢修不时;5.没有个人防护设备;6.不使用个人防护且具或使用不当;7.没有安全操作规程;8.违犯安全操作制度;9.缺乏安全教育;10.其他原因.结果:
1.痊愈:无、有 人,停工:无、有 人,死亡:无、有 人.
2.到医疗就诊:无、有 人(急诊、门诊、住院),住 医院.
3.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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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患者│性│年│车间(工 │工种│中毒的主│特殊临床│诊│急救及治
│ │ │ │段、坑口 │ 及 │ │ │ │
号│姓名│别│龄│部门名称) │职称│要 症 状│论断方法│断│疗 概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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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无、有.报告者:工厂、医院、其他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填表人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后填写.
2.表内各项目必须逐一记载,或用"V"符号在相应项目上标明.
3.每个中毒地点填写一表.如用一个厂矿不同的地点(车间工段)同时发生中毒,应分别各填写一表.
附(三)
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季报表
表号: 卫统9表
1988 年度 季度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81)统社字204号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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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 矿│职业中毒和职│ 急 性 │ 慢 性
系统│名 称│ ├──┬─┬─────┼─┬───────
│ │ 业病名称 │发生│例│其中:死亡 │例│其中:死亡例数
│ │ │次数│数│ 例数 │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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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1)制表目的:为了掌握直辖市、省和自治区辖市的全民所有制厂矿企业中,国家规定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情况,及时指导防治工作,考察防治效果.特制订本报表.
(2)国家规定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名单:
1.职业中毒:按铅、苯、汞中毒等分别统计;2.尘肺:按矽肺、煤矽煤、炭黑尘肺、石棉肺等分别统计;3.热射病和热痉挛;4.日射病;5.职业性皮肤病(指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皮肤灼等);6.电光性眼炎;7.职业性难听;8.职业性白内障;9.潜涵病;10.高山病与航空病;11.振动性疾病;12.放射性疾病;13.职业性炭疽;14.职业性森林脑炎;15.煤矿井下工滑囊炎.
附二: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二年五月)
为切实贯彻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82)卫监字第10号《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原北京市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实施细则修订如下,望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贯彻执行.
一、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范围:
1.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在全民所有制厂矿企业中实行.
2.凡国家规定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均需报告,其名单如下:
(1)职业中毒(如铅、苯、汞……各种毒物中毒);
(2)尘肺(指矽肺、石棉肺、水泥尘肺、滑石尘肺、煤矽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磨工尘肺、炭墨尘肺等);
(3)热射病和热痉挛;
(4)日射病;
(5)职业性皮肤病(指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6)电光性眼炎;
(7)职业性难听;
(8)职业性白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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