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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汽车槽车发证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1981]劳锅字68号
发布单位:[1981]劳锅字68号

根据《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20号文《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的要求,汽车槽车的使用须由劳动部门登记并发给使用证,现就发证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槽车使用证》的发放范围,包括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异丁烯、异丁烷、混 合液化石 油气、丁二烯、液氨 、液氯、液氧、液态乙烯以及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kgf/cm?2?)(表压 )的其它介质的各类汽车槽车。但不包括消防用的罐车。
二、各类汽车槽车必须按照相应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鉴定规定》、《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或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经检查合格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发给《汽车槽车使用证》。
三、《汽车槽车使用证》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统一编号,地、市一级(或以上)劳动局登记、签发盖章;需要跨省运输的汽车槽车,应加盖省、市、自治区 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印章。
四、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未取得《汽车槽车使用证》的汽车槽车,一律停止使用。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应事先通知充装单位和有关部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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