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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4月24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4-24


  
  (三)培训工作检查要求
  
  1.省、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员持证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基础资料档案情况。
  
  5.安全培训保障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公告与质量评估。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公告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已经取得资质证的安全培训机构,省安全监管局每年进行一次培训质量评估考核,凡培训质量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机构资质。
  
  (五)举报。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监管局举报。
  
  八、法律责任
  
  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九、名词解释
  
  (一)安全生产监察员。指在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督员。指在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安全监督站(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其中: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高处作业、矿山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烟花爆竹作业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四)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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