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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4月24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4-24


  
  六、培训发证
  
  (一)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按各自考核范围承担发证工作。
  
  (二)发证部门及证书种类。对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证书。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
  
  2.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除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三)证书式样。安全生产监督员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及教师资格证式样由省安全监管局规定。
  
  (四)各种证书有效期限
  
  1.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教师资格证等有效期均为3年。
  
  2.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申请人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准操项目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同意、并经生产经营单位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五)安全证书空间有效性范围。省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七、安全培训管理
  
  (一)管理权限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及三、四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2.州、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培训基础资料要求。培训机构、考核部门、发证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1.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课堂教学评估表、培训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格(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回执等存档。
  
  2.考核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考核试卷、发证审批表等存档。
  
  3.各类证件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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