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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25日

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9-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籍港为本市港口的海洋渔业船舶及其他进出本市沿海水域和渔港的渔业船舶。

  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沿海各区政府和管委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

  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公安边防、海警、海事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渔业船舶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村民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积极引导渔业船舶经营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将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和服务,降低安全隐患。

  第七条 新建、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时,应当依法办理《山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新建、更新改造养殖渔船时,应当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按1.4千瓦/公顷功率匹配申报批准。

  船舶所有人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后,应当报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事渔业船舶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台账,不得修理、存放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渔业船舶。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巡查。

  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申请船名,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及《航行签证簿》,从事捕捞作业的渔业船舶还应当取得渔政监督机构办理的《捕捞许可证》,方可从事渔业生产。证书证件不齐或者过期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渔业船舶买卖应当证书证件随船过户,严禁单独买卖证书或者渔业船舶。

  第十条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刷写船名并悬挂船名牌,不得遮盖、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号灯、号型、声响等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 机动渔业船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

  (一)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海洋渔业CDMA定位通信终端;

  (二)29.4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AIS)终端;

  (三)44.1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

  (四)11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短波电台;

  (五)所有渔业船舶应当安装船舶射频识别(RFID)标签。

  有条件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

  渔业船舶配备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应当具有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并符合其他入网条件。

  配备短波电台、渔用对讲机的渔业船舶应当到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者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对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其限制使用船龄的到达日。

  各类老旧海洋渔业船舶一般船龄标准如下: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的20年以上,船长大于等于24米的24年以上;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船长小于12米的13年以上,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的18年以上,船长大于等于24米的20年以上;

  (三)玻璃钢捕捞渔船,30年以上;

  (四)渔业生产辅助渔船:养殖船20年以上,水产品冷藏加工船、拖轮、驳船29年以上,水产运销船、油船26年以上,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供应船、交通船30年以上。

  第十四条 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由船舶所有者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各类老旧海洋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标准如下: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的25年以上,船长大于等于24米的29年以上;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船长小于12米的18年以上,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的23年以上;船长大于等于24米的25年以上;

  (三)玻璃钢捕捞渔船,35年以上;

  (四)渔业生产辅助船:养殖船25年以上,水产品冷藏加工船、拖轮、驳船34年以上,水产运销船、油船31年以上,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供应船、交通船35年以上。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齐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船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适任证书和合格证书。渔业船舶经营者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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