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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8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威政办发〔2012〕84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10-28
实施日期:2012-10-28

        (四)违规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的,给予责任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追究行政责任,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承办人员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被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是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造成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部门负责人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合法意见,违法作出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所作决定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六)监管辖区或监管环节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市区政府(管委)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负责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的违法违纪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市和各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追究结果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照《威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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