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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1年11月09日

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

发 文 号:鲁安监发[2011]140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01

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有关设计、安全评价单位:

近年来,我省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产品后处理过程特别是蒸馏过程的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特别是硝基化合物)蒸馏系统的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为此,省安监局组织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和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指导全省化工、医药产品蒸馏系统的安全控制设计、改造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工作,提升蒸馏操作系统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蒸馏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省涉及蒸馏操作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要按照《意见》的要求,根据本企业蒸馏操作的物料和工艺特点,研究提出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和安全控制措施,装备和完善安全控制设施(措施)及相应的自动控制系统,修订和完善蒸馏系统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二、有关设计、安全评价单位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对相应的建设项目和在役装置的蒸馏系统安全控制设施(措施)的建设、配备和改造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价。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据《意见》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蒸馏装置安全控制设施(措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设计、安全评价单位落实《意见》要求。凡不落实《意见》要求的,一律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于萃取、结晶、干燥、蒸发、过滤等化工、医药产品的后处理操作,各有关企业要参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分析这些单元操作存在的危险性,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意见》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省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doc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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