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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5日

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鲁安监发[2011]121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8-02
实施日期:2011-08-02

  四、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3.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2.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省安监局负责组织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可从事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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