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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5日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青政办字〔2011〕103号
发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08-05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0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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