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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17日

山东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暂行)

发 文 号:鲁安监发[2010]69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26.耐火材料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原料库及原料的输送、破碎、筛分等应采取防尘措施;

    (2)球磨机应采取防止噪声危害措施;

    (3)炉窑应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措施;

    (4)成型设备应采取防止轧手措施。

    27.炭素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危险化学品仓库、沥青库、电除尘器、煤气发生站、乙炔站、油库以及热媒锅炉房等,应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2)浸渍罐等液压及液压蓄势罐和其他压力容器的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3)产生有毒气体、气溶胶和粉尘的工艺设备应密闭,并设置排气装置,保持负压,无法密闭的尘毒逸散口应设置吸风罩,作业场所空气中沥青烟尘等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完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28.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支撑体系。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并做好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密切加强与本地区大中型冶金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联系,调整和充实冶金行业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29.强化安全管理,严把安全生产关。各级安监等部门要按规定为冶金企业内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实施安全许可管理。要督促企业对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按规定申办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要严格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对于冶金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后,要依法严肃查处。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并根据冶金行业事故特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采取人防、技防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如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隔离、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等,不断完善企业关键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0.实施激励政策,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研究政策,加大扶持激励工作力度,研究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商业保险的费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企业诚信机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简化审查、审批程序,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等与安全标准化等级相挂钩,切实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今后,凡以各级政府安委会或各级安监部门名义表彰的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原则上从达标企业中推选。要认真研究吸取省内外的好做法好经验,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力争在3年内使全省冶金企业能够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其中100家左右企业达到二级标准,10家左右企业达到一级标准,不断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31.科技兴安,推动安全技术进步。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把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与我省冶金行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产业发展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按期于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同时鼓励和引导冶金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冶金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

    32.强化培训管理,有序开展培训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开展冶金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并对企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驻鲁冶金企业、省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中央驻鲁冶金企业、部分省管冶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冶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管理以外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33.严肃事故查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冶金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以示警戒和教育。要建立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认真吸取省内外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努力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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