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13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发 文 号:鲁煤安管[2009]75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4-13

  第五章  顶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矿井必须实施井下矿压观测和煤巷顶板离层观测,并用牌板显示。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建立微震或地震监测系统,做好冲击地压(矿震)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对煤层顶底板和巷道围岩进行分类。研究矿压规律,确定支护参数,改进支护方式,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强化顶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井下巷道、硐室必须优先采用锚喷、锚网、锚索、锚网喷、锚索喷等主动支护形式。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取消金属摩擦支柱支护。严禁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在编制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时,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在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优化采掘布置,避免不合理开采顺序和形成不规则煤柱。

  第三十八条  多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切眼及停采线要内错布置,顺槽尽量避免布置在应力集中区。

  第三十九条  矿井在有冲击地压(矿震)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监测,解危处理及效果检验。

  第四十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区的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范围内,严禁采掘相向同时作业。

  第六章  机电提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  矿井供电必须实现双回路,严禁供电线路“T”接。在立井开拓、供电安全无保障、不能保证井下人员安全撤出的矿井,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供电安全的备用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  地面及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影响安全的)机电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第四十三条  矿井供电、排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的主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调度工业监视,并实现在线监测监控。

  第四十四条  井下必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

  第四十五条  矿井水平大巷、主要运输巷道及运输距离超过100m或坡度变化超过5‰的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巷道等,必须消灭人力推车。运送材料及设备实现机车、绞车运输,推行卡轨车、单轨吊运输。煤炭实现连续化运输。

  第七章  生产禁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严禁组织生产: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

  2、矿井供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线路存在“T”接的;

  3、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系统能力不足的;

  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的;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不正常或未发挥作用的;

  6、安全出口不畅通、不能保证直通地面两个安全出口的;

  7、正在建设、资源整合改造的;

  8、“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9、“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防治责任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0、“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的;

  11、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