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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0日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鲁电集团企〔2004〕228号
发布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发布日期:2004-06-03
实施日期:2004-06-03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九条  公司标准化管理内容主要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科教部是公司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上级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公司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并对电力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归口管理公司企业标准编号;

  (四)组织制定、修订、颁布和实施公司技术标准;

  (五)负责有关管理标准(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国际、国家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管理标准体系,本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工作标准的引入、编制、实施和监督审核;

  (六)负责公司所属单位企业标准的备案,归口管理标准成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七)组织和参加有关标准化交流、培训、服务等工作;

  (八)组织落实上级部门委托的有关标准编制任务。

  第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可纳入企业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生产、安全、营销、调度、信息通讯、物资设备等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专业电力技术标准的管理、贯彻、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明确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人员,贯彻公司标准化要求,促进本企业标准化工作。每年11月底以前应向公司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本年度标准化工作总结和下一年标准化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和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议公司标准化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审查批准公司企业标准,组织对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标准化审查。专业委员会职责是负责标准化有关问题研究、企业标准的技术审查、提出标准化工作建议,其成员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等领域专家和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标准信息情报网络,网络中心设在公司科研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公司所属单位均为标准信息情报网成员单位,并应明确本单位标准化信息情报负责人。网络中心负责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换和应用,并定期向公司标准化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的情况下,可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标准。并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公司提出下一年度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项目建议、计划审批、编写并形成送审稿、审查并完成报批稿、标准审定、编号和批准发布。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 l《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5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变更后,应及时对管理标准、工作标准进行审查或修订。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受委托或申请编制国家标准、电力标准,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编制。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标准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

  企业不得无标准作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工作责任;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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