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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7日

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发 文 号: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关于印发《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

  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第44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年的相关实施情况,我局对《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修订依据。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第44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对《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依照本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行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烟花爆竹堆垛应留有不小于0.7米的垛距和不小于1.5米的走道,墙距不应小于0.45米,成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5米,散装(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六)具备相应的配送服务能力,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运输车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具备安全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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