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内安监科技规划字〔2011〕18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1-20
实施日期:2011-01-20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告知检测检验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并按季度向自治区安监局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在每个季度后5日内报送上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安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评审与检查

  (一)检测检验机构实行年检制度,自治区安监局每年11月开始组织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年检,经年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签章通过;经年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自治区安监局暂停其部分或全部的业务范围,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自治区安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

  (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监督评审或者检查中发现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将重新核定或者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对取消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领域和重新核定及注销检测检验资质的,自治区安监局将向社会公告。

  (五)在检查中发现甲级检测检验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或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自治区安监局将向国家安监总局报告,并暂停其在自治区境内的检测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盟市、旗县区安监局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属地的原则对其检测检验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应立即向其下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其停止检测检验活动,并将检测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报自治区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结果实行标志管理,经检测检验的设备,除向被检测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外,还需在被检测检验设备明显位置上加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志》(见附件11),标明对该设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结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志牌由自治区安监局统一监制。

  第三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乙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安监局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保留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有权向安监部门举报,安监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安监部门不予受理,并对该机构的行为予以记录。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三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以及安监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检测检验资质证书,为安监部门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