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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21日

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朝阳市政府令第1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1
实施日期:2013-07-30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成区是指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两区所辖乡、镇)。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安监、城管综合执法、工商、环保、民政、质监、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成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不得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外,除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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