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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6日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16
实施日期:1999-04-16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按照技防标准生产的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特种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非军事单位的武器、弹药库;

  (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和管制药品的仓库或场所;

  (三)金融机构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

  (四)博物馆、文物店等陈列、经营、收藏珍贵文物的场所;

  (五)存放绝密级的国家文件、资料、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六)三星级以上饭店(宾馆、酒店)和大型商场的重要部位;

  (七)民用机场、省长途汽车站、二等站以上的火车站和百万吨以上港口的安全检查场所;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讯枢纽的重要部位;

  (九)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技防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管理制度,完善技防、物防和人员防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安装防范报警设施的单位,应逐步做到和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技防工作。对技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生产技防产品,应向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管理的技防产品的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批量生产能力和售后服务措施,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行业产品发展规划要求;

  (二)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抽样,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不得销售。

  进口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向商检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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