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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13日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发 文 号:江西省赣州市教育局
发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

    第一章  总则

    1.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赣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学校安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全面提升学校安全意识,规范学校安全制度建设,加大学校安全隐患整治力度,追究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3.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4.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5.县(市、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当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县(市、区)政府下文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市、区)长担任,成员为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气象、新闻出版等部门。
    6.县(市、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会议,听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现状,分析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形势,落实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意见,并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报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气象、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8.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4)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9.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4)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5)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10.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3)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4)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过街实施等标志标线;(5)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11.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2)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12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2)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4)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14.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检查和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切实从源头把好学校防雷安全质量关
    15.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16.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17.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18.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19.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工领导负主管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20.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统一的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岗位有职责,工作有规章,管理有办法,奖惩有规定;规范管理规章制度的印制和张贴,在各岗位处明确岗位责任人。
    2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机制,严肃信息报送,做到不瞒报、漏报、误报、迟报、谎报。
    22.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市具有全局性、统一性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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