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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发 文 号:盐政规发〔2009〕3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7
实施日期:2009-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管理层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其他各层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对本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人必有岗、有岗必有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及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组织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单列管理;

  (五)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每月牵头研究会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依法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七)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依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任职资格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八)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有关规定将预案和演练总结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四不放过”的要求,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十)每年必须向全体从业人员和当地政府进行安全承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涉及危险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负责人定期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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