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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29日

泰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泰安监〔2009〕125号
发布单位: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医药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泰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危化(工贸)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刁红兵;联系电话:86895008。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泰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分类、分级、重点、有序的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信用程度进行系统考核,综合评定企业安全诚信资格等级,根据资格等级实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并提供给银行、保险等单位作为工业企业信用等级参考之一,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激励约束企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企业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安全诚信评估管理。

第二章  评估标准与资格级别

  第六条  安全生产诚信评估标准包括基础条件和行业要求两部分。

  基础条件部分有依法生产经营、组织机构网络、宣传教育培训、员工安全权益、管理规章制度、现场基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处理、安全文化建设共十大项70个小项,每一小项对应一定的分值,合计800分。

  行业要求按照本行业特点和安全管理规范,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安全诚信评估项目,合计200分,作为安全生产诚信评估标准基础条件的补充部分。

  安全生产诚信评估项目可以设定为否决项和必备项。

  第七条  工业企业安全诚信资格等级根据安全诚信评估标准基础条件和行业要求两部分的综合考评结果确定。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资格分为四个等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无星级。

  五星级企业,不存在否决项,完全符合必备项标准,且综合考评得分率在95%以上;

  四星级企业,不存在否决项,完全符合必备项标准,且综合考评得分率在85%以上、95%以下;

  三星级企业,不存在否决项,完全符合必备项标准,且综合考评得分率在75%以上、85%以下;

  无星级企业,即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存在否决项或综合考评得分率在75%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综合考评得分率(%)=实际得分/(1000-缺项分)×100%。缺项分是指本企业不存在的各个安全生产诚信评估项目所对应的分值之和。标准得分率为100%。

第三章  考评管理

  第八条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考评工作按照属地审查、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认定。

  第九条  工业企业根据考评标准进行自我考评,并将自我考评情况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资料数据和证明等材料的初步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对于不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业企业,根据考评标准进行自我考评,并按照隶属关系将自我考评情况报告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由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条  三星级企业和四星级企业,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负责组织企业现场审核和综合考评,确定企业安全星级。

  第十一条  五星级企业或无星级企业(即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现场审核和考评工作,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审核。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应聘请1-3名相关行业的安全专家参加。安全专家参加现场审核应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考评过程中出现异议等特殊情况的,根据需要,可邀请经贸、工会、工商、社保等部门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加复评。

  第十四条  对通过经市(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认的OSH认证、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等相关安全管理认证的企业,可以不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但必须审查其认证部门近期的管理评审结论,进行四星级以上企业考评。

  对已通过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的OSH认证或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等相关安全管理认证,但其认证工作未经市(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可的,根据当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的意见,进行适当的现场审查,组织三星级以上企业考评。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考评工作制度、综合考评会议制度、公示制度、统计上报制度、抽查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

  对现场审核、考评工作的内容、程序、时限、方式 、申报材料等事项应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将考评合格的企业名单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在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应予以正式确定。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考评结果统计上报至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统计上报的考评结果按照20%-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查,以确保考评质量。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诚信评估考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档案整理要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安全诚信评估结果对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五星级企业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市(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督查。

  第二十条  四星级企业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市(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督查。

  第二十一条  三星级企业在企业自我管理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跟踪监督管理,市(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点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督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督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星级企业(即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负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尽快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督办。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可责令并监督其停业停产整顿,纠正违法行为;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仍不合格的,可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一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予以降级处理:发生死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职业中毒或有影响事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在排查出后没有及时整改到位的,或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根据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后果,考评确定降低等级,原则上降低一级。但如果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职业中毒等有严重影响和危害的事故或事件的,应直接考评降级,直至取消星级资格。

  对企业的降级处理,由原定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报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企业,应授予相应等级的安全诚信等级标牌。

  安全诚信等级标牌的样式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三星级和四星级的安全诚信等级标牌,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样式统一制作,并根据考评结果授予企业。

  五星级企业的安全诚信等级标牌,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并根据考评结果授予企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评结果及时通报至工商、社保、银行、保险等单位,供这些单位在审核工业企业信用时参考。银行、保险等单位可制定与企业安全诚信资格等级相应的商业贷款浮动利率、保险浮动费率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安全诚信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可选择部分高危、重点行业(领域)先行试点实施,根据试行情况再逐步推开,具体实施方案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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