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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30日

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洛阳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9-06
实施日期:2010-09-06

  第一条 为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严格查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本办法,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公布举报方式,鼓励支持群众监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矿商贸企业、水陆交通、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及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非法开采、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未按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及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未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的;
  (九)大型游乐设施、索道、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注册登记、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违犯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检测、监控或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十三)违规向已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的矿山企业提供生产用水、电、气和火工用品的;
  (十四)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整顿或关闭而继续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十六)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提供以下内容:(一)被举报的单位名称、所在地址、人员伤亡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匿名举报,但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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