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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2日

深圳公证处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第272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2
实施日期:2015-01-01


  (十一)组织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公证法》、我市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和本办法产生和任命。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任期四年,期满可以连任。公证处主任或者副主任缺位的,应当在缺位后三个月内产生和任命。

  第十三条 公证处执行机构的决定以主任会议形式做出,主任会议不定期召开。

  主任会议由公证处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决定须经参会成员集体讨论,并由主任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免职:

  (一)自愿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

  (二)丧失公证员资格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四)因决策失误给公证处造成重大损失,并承担领导责任的;

  (五)其他不能或者不适宜继续担任职务的情形。

第三章 财务和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公证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决)算。

  公证处的资产购置、处置,国有资本收益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证处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公证处可以结合公证执业风险和专业特点,参照本市相近行业薪酬水平,建立与公证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方案,并建立薪酬评估、调整机制。

  公证处的薪酬分配方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公证处可以按照规定建立年金制度。

  第十八条 公证处应当设立责任赔偿基金。

  公证处应当依法参加公证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并建立公证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经管委会审定后,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公证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公证处按照公证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和职位。

  公证员的招录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我市司法行政部门有关公证员配备方案进行。

  公证处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招聘,实行合同制,签订聘用合同。

  公证处的岗位设置、职位聘用办法和人员招聘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对公证处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公证处主任和副主任的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就公证业务、职工权益等向管委会或者公证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证处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提请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健全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

  公证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证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公证协会的章程,接受公证协会的执业活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证处依照规定接受年度审计、专项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证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其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一)经管委会审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职位聘用办法、人员招聘办法、内设机构设置方案、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资产管理制度、管委会议事规则;

  (二)公证程序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

  (三)公证员的教育和职业背景信息;

  (四)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对区公证处进行法定机构改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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