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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5日

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10-01

  第十五条 变更、取消已经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派出专业保安人员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安保资质进行查验。公安机关不得专门指定保安服务公司。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应当对活动现场组织安全检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监管、质监、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发放和销售的各种证件和门票进行安全监管,严格控制票证种类和数量。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场地各出入口公示各种票证样版,方便识别。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人。由几家承办者联合承办的,应当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没有明确承办单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场所的日常实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承办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聘用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和人员负责搭建工作,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悬挂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四)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销售门票,并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不使用票证的活动人员数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安全容量之内。
  (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医疗救护、消防、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核准工作人员身份,严格控制证件发放数量和范围,安排人员进行验证。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物资、经费的保障。
  (十)需要燃放烟花的,应当依据《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行申请。室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严禁使用烟花、火焰。
  鼓励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联络方式和识别标志。
  (三)消防安全措施。
  (四)场所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设定及其标识。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票证样板。
  (七)安全检查措施。
  (八)交通保障措施。
  (九)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十)现场安保人员培训计划。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广播、显示屏、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完善交通指示标志和交通保障设施,提供停车场地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容量和指引,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提供现场安保指挥部(所)、应急安保力量备勤场所,并提供必要的水、电和设施、设备保障。
  (六)保障办证、售票、验票、排队、领取物品资料等区域有足够的缓冲空间。
  (七)提供应急疏散场所。
  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未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公共秩序。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追逐裁判员、运动员、演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指导监督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场地提供给未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使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承办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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