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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8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穗建质[2011]617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1-06-15
实施日期:2011-07-01

  第十五条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设立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做到与施工同步进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加压水泵应独立专线供电,保持加压水泵放置点和通道的照明。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消防水管必须是金属管,直径应不少于50毫米,每层应设置临时消防栓接口,每层配备一条长度不小于20米的消防水带,放置在临时消防栓接口附近便于取用位置。
  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最不利点消防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1.5公斤),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
  (三)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
  (四)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2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五)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充实水柱有效射程是否达到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应分路或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管或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时,应套防火绝缘线管;照明电路、安装插座,应当有防漏电和超负荷保护装置;不准使用铜丝和其他不符合规范的金属丝作照明电路超负荷保护装置;电线绝缘层老化、残旧、破损时要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钨灯,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可燃物不少于50厘米,且不得直接照射可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应经书面审批同意,做好安全交底,告知消防安全检查员后才能动火,动火人员需持证上岗。高空焊、割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必须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作业区内应放置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人员和作业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及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施工现场不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总量不超过8小时需要量,由施工单位消防责任人或保卫部门审批;
  (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收发、回仓登记手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限额领料并保存领料记录;严禁携带手提电话机、对讲机或非防爆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仓库内存放。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分装、调料;
  (四)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仓独立存放;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不得嚗晒,要使用防止回火阀装置,与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5m距离,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m,使用完毕要归仓存放。
  (五)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当远离其它临时建筑,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电路、开关、设备;凡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六)严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气,确需使用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安装减压装置,并必须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临时建筑的围蔽墙体和骨架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门窗除外),厨房、茶水房、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当单独设置,用砖墙围蔽。施工现场材料仓库宜搭建在保卫值班室旁;
  (二)临时建筑必须整齐、划一、牢固,远离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每栋临时建筑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室内地面要平整,其四周应当修建排水明渠;
  (三)每栋临时建筑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100人,每25人要设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门的宽度不得少于1.2米,高度不应低于2米,室内的通道宽不少于1.2米,床架搭建不得超过2层,床位不准围蔽,临时建筑的高度不低于3米,门窗要往外开;
  (四)临时建筑一般不宜搭建两层,如确因施工用地所限,需搭建两层的宿舍其围蔽墙应当用砖砌,(使用组合板房除外),楼面应使用不燃材料铺设,二层住人应按每50人有一樘疏散楼梯,楼梯的宽度不少于1.2米,坡度不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低于1.1米;
  (五)搭建两栋以上(含两栋)临时宿舍共用同一疏散通道,其通道的宽度不少于5米,临时建筑与厨房、变电房之间防火距离不少于3米;
  (六)高压架空电线下不得修建任何临时建筑设施,临时建筑设施与高压架空电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灭火器材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机械通风设备应独立专线供电,确保发生火灾时,机械通风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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