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8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穗建质[2011]617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1-06-15
实施日期:2011-07-01

  第八条  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存在消防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消除消防隐患;
  (二)检查消防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审查,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并执行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临时建筑物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确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组织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档案资料,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十)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应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设置;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分布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消防管理组织体系情况、各项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为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消防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有条件的应修筑消防车道,保持通道畅通,夜间应有照明灯。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应不小于4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在施工现场内修建消防储水池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器材。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