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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2日

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10-16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本市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抢险、应急工程的决策、建设、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应急工程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修复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四条 抢险、应急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三)防洪、排涝等水利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工程。

  (四)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

  第五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抢险、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审计局、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抢险、应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确定:

  (一)抢险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经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二)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八条 抢险、应急工程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预备费中安排的抢险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应急工程专项资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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