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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2日

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 文 号:闽政〔2009〕24 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2
实施日期:2009-12-02

  (五)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行业水库大坝年度除险加固进展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汇总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对新一年水库大坝度汛安全进行评估。

  对于经鉴定确认为病险水库大坝、但未能及时进行除险加固的,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库管理单位下达通知,要求病险水库大坝管理单位采取降低蓄水位、甚至腾空库容等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各级各主管部门所属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同时,水库主管部门应督促尽快维修整改。

  七、水库大坝度汛管理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确保水库大坝度汛安全:

  (一)落实防汛责任人制度。对于每座水库大坝,应当确定防汛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中:大、中、小型水库大坝防汛行政责任人一般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主管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单位领导担任;水库大坝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责任人由其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必须确保所有水库大坝在汛期、特别是台风、暴雨、山洪时期有人值守。

  (二)落实度汛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前,防汛责任人应当组织对其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度汛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三)落实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制度。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同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审批。

  (四)落实应急预案制度。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防洪抢险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等应急预案,经同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类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汛期调度方案和防汛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我省有关水库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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