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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5月15日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办法

发 文 号:厦公交警〔2009〕28号
发布单位: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效率,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挤堵塞,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快速处理是指依据“模糊责任”定责规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由一名交通警察在现场当场处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总损失在三万元以内或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一万元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按照本办法实行现场快速处理。但当事人离开现场涉嫌逃逸以及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除外。

  第四条 现场快速处理遵循一方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模糊责任”定责规则。

  第五条 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一万元(无需办理保险理赔的不受此限),且没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由当事人可按下列方式协商处理。

  (—)发送彩信或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拍摄现场,保存证据的:

  1.当事人用手机或其它照相、摄像设备,拍摄事故现场前后景及车辆碰撞部位后即行撤离事故现场;

  2.将现场照片发送至“10657302111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彩信服务平台(简称彩信通)。彩信发送不成功(即发送三分钟后未收到回复的)或使用其它设备拍摄事故现场的,应保存所拍摄现场非编辑图片(图像)作为证据。

  3.在24小时内,当事人一起驾事故车辆到厦门市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以下简称“定损中心”),由定损中心驻勤交通警察根据收到的彩信或当事人所保存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指导当事人进行自行协商或认定事故责任。

  发送彩信成功,无赔偿责任一方无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确认对方联系电话及车辆号牌、驾驶证号后,可自行驾事故车辆到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定损理赔。

  (二)当场协商处理的: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2.填写《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或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协议书,共同签字后各持一份;

  3.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各方当事人一起驾事故车辆到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定损理赔。

  除成功发送彩信至彩信平台外,当事人应当场向定损中心(报备电话5650110)或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报备。

  第六条 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方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有一方车辆损失超过一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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