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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0年06月29日

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 文 号:渝应急发〔2020〕46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6-24
实施日期:2020-07-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深入推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对已无掘进工程的生产煤矿可按《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定级,其中矿井掘进专业不考核,最终分值按权重折算;对没有采煤工作面的煤矿,不得进行考核定级。

第五条  煤矿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3.标准化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

4.因管理滑坡被降低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2年的;

5.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6.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3.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标准化等级未满半年的;

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六条  煤矿标准化管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的煤矿由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应急局组织复核,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三级的煤矿由区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应急局组织考核定级。

第七条  煤矿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复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zhxx.chinacoal-safety.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一)申报。煤矿对照《管理体系》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煤矿上级企业要对煤矿申报材料、自评等级把关,签署意见。

(二)初审。区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和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应急局提出考核(复核)申请,同时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审核上报。

煤矿标准化现场检查原则上实行区县和市级逐级进行,对一般事故(瓦斯事故、水害事故除外)撤消等级重新申报评级的煤矿以及申请将三级升为二级的煤矿标准化现场考核,可采取区县和市级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对于按原标准已取得有效等级的煤矿,首次按新管理体系申报、考核等级时,可采取区县和市级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复核)。市应急局在收到区县主管部门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开展考核定级(复核)。申报一级的煤矿由市应急局复核通过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考核确认。

(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区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该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其中一级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应急局将公告名单经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取消其申报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等级。

对考核未达到申报等级要求的煤矿,初审和考核部门按实际考核等级上报、定级。

    第八条  煤矿标准化等级自公告确认起有效期为3年,市应急局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3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有效期内等级提高的煤矿,有效期自新等级生效时重新计算;有效期内标准化等级降低的煤矿,原有效期不变。  

第九条  按照本细则考核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1.煤矿一级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零冲击(无冲击地压事故)”;

2.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3.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办理直接延期的一级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市应急局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并就该矿是否在3年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征求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煤矿安监局意见,审核合格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并予以公告。未达到标准化一级的煤矿不执行直接延期制度。

第十条  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一)对取得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对照《管理体系》进行抽查。区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辖区煤矿动态达标抽查不低于50%,每年实现对辖区煤矿动态达标抽查全覆盖;市应急局每年对煤矿动态达标情况进行抽查。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抽查情况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对抽查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标准化抽查部门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标准化抽查部门应撤消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区县主管部门应撤消其原有标准化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达标煤矿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应及时通报区县或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降低或者撤消标准化等级。其中对一级煤矿的降级或撤消等级,要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由区县主管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三)区县主管部门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标准化等级时,应及时通过纸质或信息系统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局,二级、三级煤矿由市应急局进行公告确认,一级煤矿由市应急局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告确认,并更新系统相关信息。报送降低或撤消标准化等级文件名称规范为:“关于对XX煤矿撤销(降低)※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进行公告确认的报告”。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煤矿没有上级企业的除外),形成自查报告,并依据自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通过信息系统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各区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汇总自查结果后向市应急局报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煤矿自查结果由市应急局每年年底汇总后通过信息系统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

(六)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通告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渝应急发〔2019〕72号)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原《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煤管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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