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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1日

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渝办发〔2010〕351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大队、中队挂牌单位,市、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各专业方向队伍的牵头单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各主体队伍所在单位分别是各级各类队伍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或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负责下达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年度训练演练计划,统筹协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和应急综合物资储备有关事宜,检查、指导各级各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按照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和本级政府要求编制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中队训练演练方案,统筹协调本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和应急综合物资储备有关事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村(社区)综合应急救援中队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各专业方向队伍的牵头组建单位应按照综合与专业、分类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梯次出动预案和跨市(区县)增援预案,并根据需要和情势变化定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演练,指导本地区同类救援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大队、中队以及市、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各专业方向队伍的牵头组建单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的各主体队伍要建立值守制度,保障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第二十六条 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队伍队旗、队徽、队牌由各级各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牵头组建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出台的设计标准统一制作、发放。车辆通行证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按照设计标准统一制作、发放。队伍在本地区实施综合抢险救援或执行跨区县(自治县)支援以及跨省市增援任务时,统一采用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标志标识识别体系。

第六章 培训演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训练体系,强化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战斗集结、协同作战、专业救援、通信保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村(社区)综合应急救援中队负责组织本地区综合性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

第二十九条 综合应急救援各专业方向队伍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专项应急合成演练1次以上。

第三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方向的主体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按照承担的综合应急救援职责,开展日常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单项性演练2次以上。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演练涉及驻军部队应急力量参与的,应经同级军事机关予以协调,并采取军地联训联演、联考联评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地区多发、易发灾害事故特点,依托国家(重庆)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和区县(自治县)消防支(大)队等训练基地,增设和改建训练科目和训练设施,组织有关队伍开展各类重大灾害、事故处置和遇险人员救援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救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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