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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31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6年第22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31
实施日期:2016-03-01

        第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三)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不符合本市实际的或者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五)与有关部门存有较大不同意见且尚未进行协商的。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条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不同意见,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有较大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有关方面的意见和本机构的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审查报告主要包括制定该规章的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部门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以及有关问题的特别说明等,并提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规章送审稿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对规章送审稿作说明,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对规章送审稿的审查意见作说明,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经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和公布日期。
        实施部门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规章公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池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池州日报》应当及时刊载。《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池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刊载的规章电子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第六章 解释、备案与修改、废止
        第二十八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本规定中规章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市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重大修改的;
        (二)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
        (四)经评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经过论证,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的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的规章汇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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