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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2月18日

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

  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岁修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按照不少于国家、省规定的30%比例)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预算适当安排河道及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

  第二十八条 工业、农业和其他由河道及水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水费;受河道及水工程防洪保护的受益户,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河道及水工程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以增加经费收入。

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保护、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

  (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

  (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

  (三)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

  第三十三条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任务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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