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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2月18日

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障河道及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水闸(涵闸)、水库、机电排灌(涝)站、采矿塌陷区水域、沟渠、机井、塘坝、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市区域内主要行洪河道重点城区段;

  (二)负责管理龙湖排涝站、西流河排涝站、杜庙排灌站、浍楼闸、淮纺闸等;

  (三)负责管理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五)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审批市管河道,跨县、区河道(河道的两岸跨县、区或上、下游跨县、区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负责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

  第五条 县、区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审批本行政区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大中型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负责筹集并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维修、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行等专项经费;

  (五)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安全与完好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河道及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指河道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5米。

  (二)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 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 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秒立方米,小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 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三)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 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2. 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四)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五)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或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六)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管理范围:封闭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4米至6米,开敞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6米至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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