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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25日
    3、对施工机械、机具的进场情况(承诺)应组织检查。
    4、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的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安全问题进行协调;
   5、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方案,监督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监理制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6、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严格履行厦门区人民政府令105号令《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安全职责条款。
    三、施工单位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
    2、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除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招标办批准。及时将经批准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资料,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深水作业的工程、城区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的编制和审查制度。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1)、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2)、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3)、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7、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采取专项防护、监控措施。
    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伤害。
    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必须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10、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费、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增补,使之充足地落实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过程。上述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于每月月底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
    11、施工单位必须采购、租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电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好检验和验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或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规定及时向我站和有关部门报告;
    13、《建筑法》以《安全生产法》及其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施工项目部主要岗位安全责职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责职为:
   (1)、项目经理应当常驻施工现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本单位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确定实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实施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重要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5)、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6)、施工现场发生安全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组织实施项目抢险应急预案,认真吸取教训。
    2、项目施工员:
   1)、对所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现行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工程施工特点,按分部、分项、分工种向作业班组及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3)、 对所管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负有责任。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
   4)、组织好工序交接的安全工作。负责施工生产中安全防护设施、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外架(含挑、吊、挂、爬架)、井架、安全网、吊篮等项目的验收工作,合格后方能使用。
   5)、各项安全技术内业资料必须齐全、准确,内容要全面、真实,安全日记应每天记录。
   6)、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公司,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文明工地管理。
    3、项目安全员: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2)、 经常深入基层,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4)、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0年一月   20日起施行);
    5、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6、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7、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8、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9、建设部令13号《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0、建设部令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1、建设部令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2、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3、建设部第66号令《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4、建设部第8l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5、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16、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
    17、《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18、厦门市建筑条例(修正)(实施日期:20020401)
    19、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05号令《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福建省建筑区场管理条例》(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标准技术政策: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定       GB50194-1993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92
    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99
    9、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GBJll3-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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