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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家校共管协议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23日

学生姓名:               年级:     班级:     家庭联系电话:

保证学生安全是学校、家长的共同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管理,明确学校、家长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防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如下学生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柳城县太平中心小学)职责:
1.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例条例、《卫生安全条例》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校园普法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加强对校舍、活动场地、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3.将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渠道、教育媒介及教育手段,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劳动、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性侵害、防骗、防盗、禁毒、禁烟、禁赌、拒邪、自救逃生、预防突发性事件及集体外出活动等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防患于未然。
4.适时对学生进行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讲座,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突发性疾病时应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
5.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6.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并与监护人共同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7.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要将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适时告知学生及家长。
8.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疏导,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9.学校不得随意变更作息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及时将变更后的情况通知学生及家长。
10.学校要加强校园警务室管理,防范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对外来人员要及时盘查,禁止可疑人员进入校园。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11.学校与教师有保护学生身体特殊情况等个人隐私的责任。
12.对监护人告知的,患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给予照顾,可以决定或要求学生不参加相关活动。

乙方(家长或监护人)职责:
1.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要求,要教育并管理好子女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早到,不迟到,不早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到校,应有书面请假手续,经家长签字,交班主任审核同意后有效;因故不能及时提交书面请假手续的,家长也应先电话告知学校,后补齐请假手续。家长应及时掌握子女在校外时间的行为情况,并对其安全等负监管责任。
3.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含中午就餐后往返时间),家长应认真管护,强化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学前班、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学生上学、放学时应按时接送学生。
4.家长要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参加集体活动、饮食卫生、用电、防火、防水、防爆、防骗、防性侵害、防盗、预防自然灾害、禁毒、拒邪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安全意识与能力的培养,防止事故发生。双休日、节假日期间要特别加强对子女的安全监管。要教育孩子遵守交通法规,不准上下学途中嬉戏打闹,不乘坐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超载车等。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严禁驾驶机动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5.家长要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杜绝在无家长或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擅自单独或结伴外出活动(如外出游泳、郊游、爬山等)。
6.家长要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上学。
7.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家长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学校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8.因病、因急事需离校者,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到校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带子女离校。否则,责任由家长自负。
9.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赌博等不良现象应予以严肃批评。并告知学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10.监护人提供给学校的联系电话应确保畅通,如因联系方式不畅通而造成的扩大损害由该监护人承担。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与老师经常联系,互通情况,如遇汛期涨水,有接送子女的义务,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11.家长或监护人应教育并督促子女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种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子女不听教育在校追逐、打闹、翻越围墙、栏杆、玩危险游戏及其他危险行为发生意外,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12.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班主任告知子女身体异常情况,如:突发性疾病或有特意体质、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态等,如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炎、癫痫、急慢性肾脏炎、哮喘、无汗腺病、抑郁病等等。家长有将子女身体疾病情况或术愈后恢复阶段体质状况如实、随时告知学校与教师的责任与义务,当校方知情后教师会适时调整该生参加体育运动及户外集体活动、劳动实践活动的方式和内容。如家长隐瞒或没能及时将子女身体特殊情况通报校方,而致使该生出现意外安全事故,责任将由家长全部承担。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学期签订一次,经双方签字后各自保存一份备案。

 

甲方(             )           乙方(家长或监护人):
(签  章)                           (签  字)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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