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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14日
第一章     
1.1 为了规范_             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     _年__月__日在中国               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下称甲方),和                (下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 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 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 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 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 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1000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24_小时以上;
2)未向有关部门申报,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72_小时以上;
3)严重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  燃气紧急事件: 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 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市政管道燃气设施、CNG/LNG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汽车加气站,从事汽车加气站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 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3.1 乙方负责成立具体运作开发利用项目的独立公司,由该公司全面负责项目经营活动。
3.2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4.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 本协议签署_7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 甲方保证乙方独家开发建设经营             境内的居民用户、工业用户、经济技术开发区用户、工业园区用户、汽车加气站项目的燃气利用项目。政府不再审批新的民用、工业、汽车燃气项目。初期气源以CNG、LNG拉运供应             的居民、工业及汽车加气项目。乙方积极配合甲方申请开口,铺设管道供气。
4.2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30_年,自_     _年__月__日起至_     _年__月__日止。
4.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行政管辖区域。如果行政管辖区域扩大,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随之扩大。
4.4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燃气门站、CNG母站及汽车加气站、LNG利用项目;民用户、工业户、工商户、公服户燃气配接;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设计、安装、建设和经营,提供与此相关的维修、抢修服务业务;为民用、工业、公建、交通领域提供燃气的供应和销售服务;开发燃气的存储、运输和输配设计以及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特许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有关燃气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10天内予以安排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充。超出期限未予安排协商,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
4.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及乙方为燃气项目建设而进行的融资情形外,不得擅自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4.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暂时中止本特许经营协议,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情节严重,足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乙方整改合格后,继续享有特许经营权。整改期满后,乙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第五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5.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5.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出现本协议4.6条所列情形致使特许经营权被中止,乙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5.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5.4 特许经营协议的延长
1)本协议在必要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有关手续。
2)若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则甲方应当相应延长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期限:
①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②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③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
④不可抗力事件。
5.5 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后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
1) 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前12个月,双方将重新协商确定是否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另外签署新的特许经营协议;
2) 如果甲方决定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应优先授予乙方。
5.6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 谁投资谁所有;
2) 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 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六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6.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
6.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乙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享受政府对该燃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
6.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6.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1)    乙方的投资和预期收益;
(2)    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或其他方的补偿或赔偿;
(3)    乙方由此而遭受的其他所有损失。
第七章  供气安全
7.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7.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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