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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作者:郭正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26日

        3.风险评估与管理“一肩挑”
        中国目前所开展的风险评估主要在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进行,由同一组专家既进行风险评估、又进行风险管理(如起草标准)。这是由于专家资源不足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不符合“风险分析”中“评估”与“管理”相对独立以确保其过程科学的原则。
        4.科技人才严重匮乏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涵盖中央、省级、地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作为食品生产的源头和消费基地的县级区划亟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现在中国各相关机构拥有最先进、完善的检测仪器,但招收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意识和操作能力的研究生尚且不易,很难相信这些仪器能在合格的操作者手中得到充分使用——科技人才缺乏的问题,正是评估工作的“软肋”。
        以上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中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与国际水平的“风险分析”原则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很多环节都需完善,但可喜的是,中国政府在入关后的几年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WTO要求的法律法规,其中也包括许多与食品安全、食品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使得中国在立法上逐渐融入以WTO为主导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特别是近期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也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①这是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向国际接轨以后的重要开始。

        四、对构建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设想
       
        1.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国家级机构
        从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可以看出,当今国际上共同的趋势是设立一个部门负责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而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弊端决定了中国需要建立一个国家级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改多头监管的混乱局面,无论是评估还是交流,都应该由这个国家级机构来负责,评估和交流作为这个机构的两个子机构,各司其职。
        对于风险评估,中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国家食品安全法草案”中也增加了两款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定,由此明确了“风险评估”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的法律基础。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中国食品安全领域开展风险评估尚处在需要大量实践的阶段,技术手段和专家资源都集中在国家级业务机构中,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国家级的评估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资源,还可以避免不同地区各自的评估冲突、不同部门分阶段评估导致方法不统一、结果不同等混乱局面。
        对于风险交流,食品安全信息需要国家有统一的渠道予以发布和解释。食品安全信息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也是现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关系到社会稳定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公众主要依靠政府提供权威而专业的信息,中国有必要加强对媒体、对公众提供针对事件特定内容的信息服务,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政府的机构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建立国家级的统一的风险交流机构,无疑会有利于这方面工作的开展。
        建立这样一个国家级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会更有效地处理种类食品安全事件,也使得中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2.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健全,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以至于缺乏统一的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标准,部门之间标准不一致,各自为政,甚至相悖,同时也由于标准不统一,弱化了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外市场经济活动中也常常出现纠纷和摩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律责任难以界定,执法力度严重萎缩。所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标准体系,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成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食品工业现代化、高科技化的当务之急。
        3.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政策依据。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基础框架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设施、技术力量和手段等还不够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还需要不断加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往往按照本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的结果比较独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共享和互认机制。检测结果部门间差异较大,影响检验体系整体作用的发挥。由此可以看出,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强化技术监管,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证。
        4.尽快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建设
        就风险评估技术和有关数据资料与发达国家加强交流,及时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同时,必须对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加工技术、影响因素开展前瞻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食品安全预警预报提供信息,以便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及时有效的预报和处理,也为食品是否召回、召回级别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沈忠泉,曹海涛.SPS协议对我国食品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贸探索,2002,(2):56-59.
        [2]马随军.食品安全与SPS措施[J].中国标准化,2005,(6):7-11.
        [3]威亚梅,韩嘉媛.美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的运作[J].农业质量标准,2007,(增刊):123-126.
        [4]金培刚.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法及应用[J].浙江预防医学,2006,(5).
        [5]李家杰.我国应尽快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谈访录[J].科学决策月刊,2007,(10):17-18.
        [6]王艳林.建立中国食品安全法体系的若干构想[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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