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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发展历史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21日

 前言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历史不长,但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的划分根本上都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关系。6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不过是短暂的一瞬。但在这一个甲子的历程里,我国特种设备事业却经历了“三起两落”的曲折和磨练,直至今天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职能确立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劳动部等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李立三为劳动部部长[1]。
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新中国劳动保障管理机构的框架基本形成。《条例》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1952年1月15日,江苏省武进县牛塘桥恒兴仁记油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死伤多人,引起劳动部的重视,为此,劳动部发出《关于武进县牛塘桥恒兴仁记油厂锅炉爆炸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机构的设置基本效仿苏联模式,没有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检验机构[2]。随着工业建设逐步展开,锅炉压力容器在工业领域应用逐渐增多。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频发,加快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步伐。
1953年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5年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展开,锅炉拥有量也成倍增加。据统计,1955年全国蒸汽锅炉数量为1.7万余台,而到1962年就增加到了6万余台。数量的迅速增加,其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据统计,1950年至1955年,全国共发生锅炉爆炸事故43起,伤亡379人,压力容器事故67起,伤亡221人,其中后3年尤为突出[3]。
1955年4月6日,苏联在华劳动保护顾问柯希金向劳动部领导和苏联在华总顾问阿尔希波夫提出建立国家锅炉检查机构的建议中强调:“监察机构代表国家权力,可设在劳动部,因劳动部是综合机构”。
1955年4月25日,天津第一棉纺厂1台锅炉在运行中发生了爆炸,爆炸部位发生在下锅筒纵向铆接连接处,上下锅筒间的连接管飞出75m,烟囱严重破坏。锅炉爆炸造成8人死亡,重伤17人,轻伤52人,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发生爆炸的锅炉是日本制造的田熊式锅炉,汽包的纵、环缝采用铆接连接;最高许用压力2.5MPa,蒸发量20t/h。事故原因经分析,锅筒的开裂是由于锅筒铆接处钢板发生苛性脆化造成的。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厂管理混乱。此次事故是新中国成立后首起锅炉大事故,对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发展与深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1955年5月16日,国务院第四办公室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对蒸汽锅炉及起重设备、受压容器监督机构的初步意见。主要内容是:设立国家锅炉检查总局,委托劳动部领导,编制为40人。
1955年6月11日,国务院以“(55)国发已32号”文转批了国务院第四办公室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对蒸汽锅炉及起重设备、受压容器监督机构的初步意见,批准在劳动部下设国家锅炉检查总局。
1955年7月21日,国务院以“(55)国一监罗字第84号”文发出《关于国营天津第一棉纺织厂二号锅炉爆炸事故的通报》。《通报》特别指出:各工业交通部门应立即组织对动力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和鉴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凡设备损坏已威胁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通报》发出后,各部门各地都组织了锅炉安全大检查。随后,重工业部将检查情况向国务院写出了报告,国务院以“(56)国秘齐字第 190号”文转发了这个报告,国务院批示中强调:目前各工业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蒸汽锅炉普遍存在着锅炉老旧,设计制造落后,锅炉给水不良以及司炉工缺乏基本操作常识等问题,希望参照报告中提出的方法和措施,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锅炉进行检查,并设法改善。国务院对这次事故的通报和处理,引起了各级政府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重视,劳动部门开始加强锅炉安全机构的建设。
1955年底劳动部组建国家锅炉检查总局工作基本完成,人员达到 36人。天津第一棉纺厂事故促发了我国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的成立。
1957年12月2日,劳动部国家锅炉检查总局发布《关于锅炉运行注意事项的通知》。
1958年9月5~16日,劳动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第三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线、体制规划,以及锅炉检验工作的方针任务。要求采取措施,避免事故。
二、职能削弱期
1958年9 月,大跃进开始,劳动部撤销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其业务合并到劳动保护局,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力度大大削弱,随之而来的是事故率的上升。
1959年4月6~13日,劳动部在沈阳市召开全国第一次锅炉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并交流了几年来锅炉安全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针和具体做法。
1959年5月29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安全工作的报告》。
195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劳动部《关于筹组锅炉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劳动部提出的要求,选派专业人员参加。12月17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土锅炉爆炸事故的通报》,要求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自制土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960年2月25日~3月1日,劳动部召开锅炉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委员会的组织简则,讨论和修改了《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草案)》等规定[4]。
1960年5月5~12日,劳动部、一机部、化工部在天津联合召开全国锅炉技术革新现场会,交流了技术革新和采用机械化等方面的经验,决定在全国广泛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竞赛活动。
1960年12月24日,劳动部发布《蒸汽锅炉安全规程》。
1962年3月26日,国家科委、劳动部发布《关于核定蒸汽锅炉安全工作的安排的通知》。4月26日,劳动部发布试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62年10月4日,劳动部发布《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和《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
三、职能重建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频发,再次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恢复和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职能提上议事日程。1960-1962年,锅炉发生事故剧增,三年共发生了 626 起锅炉爆炸事故,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5]。
1963年3月19日,薄一波副总理听取了劳动部工作汇报后指示,对于管理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予以加强,人员不能减少。这方面的工作,对企业的生产至关重要,今后劳动部应继续抓。
1963年4月4日,劳动部公布施行《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办法》。
1963年5月28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决定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安全干部增加编制500人。
1963年11月11-21日,劳动部在武汉召开全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讨论了《蒸汽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提出3年内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锅炉定期检验制度,完成锅炉登记建档工作和司炉培训、考核、发证工作。11月21日,劳动部毛齐华副部长在会议的总结讲话中指出,要做好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安全运行行5个环节的安全监察工作。
1965年11月12日,劳动部发布试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12月7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公布试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四、职能撤销
1966-1976年,我国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运动。新中国成立以来多年积累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成果,遭受严重冲击和破坏[6]。“文化革命”开始后,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全面停止,随后是人员下放,机构撤销。致使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安全状况急剧下降。
1968年10月5日,《人民日报》在编者按中发表毛泽东关于“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号召。各地普遍开办“五•七干校”,把原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的绝大部分干部和教师,送到干校“劳动、学习”。由此开始,全国各级劳动部门劳动保护干部陆续被送到“五•七干校劳动、学习”。
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撤销劳动部,劳动部业务工作并入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局。
1975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通知》,决定在国家计委劳动局基础上组建国家劳动总局,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国家计委代管,任命康永和为国家劳动总局局长。
1975年10月29日,国家计委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要严加管理。全国有锅炉13万台,比1966年前增加了1倍,压力容器上千万只。近两年发生爆炸事故125起,死亡53人,伤19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各省开始加强锅炉安全管理,恢复、建立安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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