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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性评价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29日

   【摘要】 系统研究国内外道路运营安全评价先进技术,认为各种安全评价方法有其优缺点,单一方法使用时,难以得到全面、可靠的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状况,提出了运用速度协调性分析、事故调查与分析、设计符合性以及运营安全评价清单进行评价的高速公路运营综合安全评价方法。该方法能最大程度地发现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的严重程度。并运用该方法对某改建高速公路进行了运营安全评价,指出了该拟改建高速公路两处事故多发路段和3方面的安全隐患,证实了综合安全评价方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 道路安全; 高速公路; 事故; 运营安全; 综合安全评价

  0 引言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伤亡及财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从图1可以看出,2000—2003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事故数以及事故死亡人数分别由1.6万公里、17217起、2015人增加到2.9745万公里、36257起、5269人;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快速增长,事故数也相应增加,而事故死亡人数增长更快。

 

  图1 高速公路里程、事故及死亡人数增长情况

  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5.36万公里,“五纵七横”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已基本形成。但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状况较差,呈现出事故率高,而且远远高于普通公路的趋势。

  京石高速公路曾经仅9个月间就发生交通事故799起,事故率为120起/(亿车公里)[1],京塘高速公路1993年事故率90起/(亿车公里)[2]。而1995年,美国高速公路事故率仅为0.75起/(亿车公里),法国为0.57起/(亿车公里),日本为0.56起/(亿车公里)[2]。

  据1997年公安部统计,全国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事故死亡率是普通公路的5倍,平均每千米发生的事故1.89起,而一般公路每千米发生的事故数仅为0.24起,高速公路是一般道路的近8倍。

  因此,现阶段对于事故频发、死伤严重的高速公路,急需进行安全评价及改造;同时,许多早期修建的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已不能满足交通量迅速增长的需求,急需拓宽改建,在改建前必须进行运营安全评价,有针对性地消除安全隐患。而现阶段还没有一套适合我国实际、行之有效的高速公路运营安全评价方法。笔者旨在通过理论研究及实践,提出一套实用的安全评价方法,以期能改善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现状。

  1 高速公路运营安全评价方法

  1.1 速度协调性分析

  速度协调性分析包括运行速度协调性分析和设计速度协调性分析[3-5]。运行速度协调性评价采用实测或预测相邻路段85%分位运行速度差△V85对,其评价标准[3,6]为:

  |△V85|<10km/h即运行速度协调性好;|△V85|为10~20km/h即运行速度协调性较好。条件允许时,宜适当调整相临路段技术指标,使运行速度的差值小于或等于10km/h;|△V85|>20km/h即运行速度协调性不良。相临路段需重新调整平、纵面设计。

  设计速度协调性评价是对同一路段的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的差值进行评价。运行车速可实测或预测获得。当同一路段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的差值大于20km/h时,应按规定对该路段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安全性验算[3]。

  该方法的关键是要准确实测或预测车辆的运行车速,它是人、车、路及环境对于车辆运行及其安全影响的综合表征。

  1.2 事故调查与分析

  应用数学统计的方法,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鉴别事故黑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道路安全改造,基于事故的直接安全评价方法具有明显的优点[7]。

  第一,交通事故是人、车、路和环境危险因素的综合体现,基于事故统计的安全评价指标直观,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第二,评价精度较高。经过相当长时间收集到足够的事故数据和其他影响因素的详细数据建立的模型,能够反映出道路的安全隐患所在,在系统稳定情况下,用于中、短期事故预测,结果一般比较精确。

  但由于事故率法是基于事故统计的评价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固有的缺点[7]:

  1)事故的稀有性致使评价周期过长,要有较长时期的事故统计数据作分析。较长时期的、系统的事故数据累积往往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我国缺乏事故的长期统计资料。一方面在验证所采取的高速公路安全措施的效果时,不能立竿见影,可能要等待若干年;另一方面当收集到足够数量并且可靠的事故数据资料时,时过境迁,若交通流量、交通组成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则会失去评价的意义。

  2)事故统计的不完全性致使评价结论失真。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据是由交通警察统计的,而交通警察统计事故的目的是事故责任认定;此外,在很多情况下,事故是私了的,交通事故的统计很不完善,同时还可能存在事故数量虚报的情况。

  3)事故严重性程度的考虑不足。如何将不同严重程度的事故综合,还有待于研究。

  4)基于事故的安全评价为事后评价,事故后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因此,为了克服上述基于事故评价方法的缺点,结合事故率法与非事故安全评价方法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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