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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途径的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6日

一 体会和分析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里程碑。目前,从全国来看,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关键的转折时期,《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无疑将加快这个转折时期的进程,对开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从上述条款不难看出,一方面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上,对安全管理人员赋予了权力,另一方面也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经常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及时准确地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那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如何?其地位和待遇又怎么样?是否运用好《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权力?能否承担防止伤亡事故的责任?下面将对四川省宜宾市安全相关问题的调查情况介绍如下。

1 安全管理人员的组成

在宜宾市翠屏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管理人员由以下6种人员组成:

1)安全工程专业高等或中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2)非安全工程专业高等或中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3)非安全工程专业的管理人员;

4)非安全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

5)复员转业的军人;

6)老工人等。

2 安全机构撤并情况

2.1 宜宾市翠屏区在80年代,有38个企业成立了专职安全机构。但是,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前,仅有3个企业存在安全专职机构,其中1个就是“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

2.2 全国大一型企业,宜宾某化工厂,其安全专职机构变迁如下:

1995年前,该厂安全专职机构为技安环保处,共有人员23名,其中有3名处级领导干部;1995年与生产调度处合并;1997年,又与机动处合并;1999年,又与技术处合并,技安人员剩下5人(其中1人还承担环保工作),实际只有4、5人从事安全工作,由技术安全环保处的1名副处长直接领导。

3 安全管理人员的处境和待遇

3.1 宜宾市某卷烟厂,原有技安环保科于1999年精减机构时被撤销,其中1名安全管理员调往厂保卫科(理由是:都是安全工作)。保卫科长安排该员每星期值2个班,从事工厂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偷窃分子,保卫国家财产的安全。在生产作业进行检查安全时(该厂有空压机、冷东机、制氧机共12台),其安全管理员对空压机上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的基本概念不清楚,更谈不出什么是铅封、超期、校验时间的问题。

3.2 宜宾市翠屏区还有一个直属航空工业二集团的某机械厂,是一个大二型企业,专职技安部门撤销后,仅剩2名安全管理员工调往“制造工程部”。其工资系数为0.95,同在一个部里的生产调度员、生产计划员的工资系数为1.5,发工资时就可以看出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如何。假设全厂系数“1”为500元时,生产调度员和计划员可发750元,而安全管理人员只能领到475元。

从本人所在地区的上述情况,使我们不难看出,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处境和地位等原因,造成这一“群体”人员流失严重。从在宜宾市翠屏区的生产经营单位来看,有一定安全理论知识,具有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安全专业15年以上)仅占31.2%(包括已退休,被留用的老安全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鉴于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处理的状况,只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加强对他们安全技术业务的培训,并不断改善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稳定他们的工作情绪,才能使他们掌握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力,才能承担起防止伤亡事故的责任。

那么,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行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又怎样进行培训呢?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安全工作者探讨的。

二 经验与启迪
在工业安全生产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今天的处境,正在重复工业发达国家昨天的遭遇。
20世纪初直至中叶,世界上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在工业生产中的伤亡事故也是相当频繁和严重的,例如:美国在1907年至1968年曾发生多起煤矿伤亡事故,其中比较严重的4起煤矿伤亡事故,就死亡810人。
据有关文献资料记载:从1870年至1910年的40年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有记载可查的锅炉爆炸伤亡事故达1万多起。其中在1905年3月20日,美国麻萨诸塞州的一个鞋厂,所使用的火管锅炉发生了爆炸事故,造成58人死亡,117人受伤。在这个时期的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亡事故发生频繁和严重。但是从1910年开始,工业生产伤亡事故便逐年下降,进入20世纪70年代末期,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很少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亡事故。
那么,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为什么从20世纪初,工业生产的伤亡事故出现下降趋势,特别是20世纪中叶,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煤矿、锅炉、压力容器等爆炸伤亡事故出现了更为明显的下降?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加强了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特别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预防、预控伤亡事故的能力和水平是一个重要原因。下面介绍部分发达国家的培训经验和措施。
例1:德国专门的安全培训,主要针对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对安全工程师的职责有明确规定,大学毕业且必须有2年的职业经验,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企业安全工程师的权力很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下令企业停止生产。因此,安全工程师必须接受培训,并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具备任职的条件。
例2:日本职业安全教育是人们走上工作岗位的第一课,并贯穿于生产、科研(开发)活动的始终。首先,日本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办厂办社指导思想和“社训”,其中必然会有本企业的安全文化内容。如:著名的化药株式会社,它的安全教育是彻底的,以致凡是从事火工品生产的全体员工都具有“一旦发生事故,将关系到自己的生命”的危机感,其结果使之炸药工厂成为所有工厂中最安全的企业。又如:日本也重视安全监察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且进行严格的考核,不但进行安全理论和安全知识的考核,还要进行基本技能的实习和考核。一旦被录用,用人单位为安全监察员配备专用车(配备检测仪器和工具等)去执行工作任务,并有权起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公司)的经理直至总裁。
例3:法国全国安全研究所1982年的培训日程表中,决定举办4期专业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企业安全工程师,培训的目的是根据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原则,让安全工程师深入学习某些职业性危害的知识,以及掌握检测和评价的方法和手段。
例4:英国预防事故皇家学会1982年安全培训时间表中的部分内容:
1.企业安全检查员培训班举办6期,每期12天。
2.企业安全管理技术培训班举办4期,每期5天。
其中,企业安全检查员的教学大纲包括下列题目:(1)事故预防原则;(2)安全知识和公司的安全方针;(3)安全代表和安全委员会;(4)法定义务,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5)安全联络;(6)环境因素;(7)安全技术;(8)事故调查;(9)人体力学;(10)机器危害控制、卫生、化工产品、电气设备、机械操纵、建筑和防火。
例5:国际劳工组织(ILO)对安全监察员的招聘和培训。对于安全监察人员的招聘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一般应聘者需持有高等学校的毕业证书——有时要求理工科毕业,有时则不要求;且具有在工业部门中工作的经验——以在中级管理部门工作过为宜,有时则要求在工会组织任过职。
录选方法各国有所不同,这要视各个国家或地区竞争情况或个人的评价而定,凡在不要求有工作经验的场合,新聘人员常以受训者的资格,在监督部门、工业、采矿、商业或农业企业中开展工作。
鉴于安全和卫生活动日趋复杂,许多国家已采取一种对监察人员先进行专门的初训,然后再作进一步培训的方案,使安全监察人员熟悉新的技术和生产方法的最新进展。
例6:法国还规定,300人以上企业的所有员工必须进行培训,培训可以到专门培训机构,也可以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则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培训。全法国共计有1200名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均必须获得劳工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这是其任职的必备条件之一。
例7:美国《矿山法》第115条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的第48部分,规定了矿山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和安全的培训,国家要为制订的矿山安全与健康计划提供培训资金,采矿企业负责制定矿山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安排培训。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所属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主要负责培训矿山安全监察员。2000年,联邦政府拨给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财政预算为2.28亿美元,其中拨给教育政策司为2685万美元。
例8: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培训中心,位于意大利的都灵市,培训中心的校园小巧玲珑,功能齐全,环境似花园,配备了21所公寓以及功能齐全的培训设施。具体包括:30间教室、6间会议室、视频会议室、新技术培训试验、多媒体设备和生产车间、计算机和网络化的图书阅览室。
培训中心除内部设施外,还与都灵市及周边城市工业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利用企业的设施和环境,为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参观、考察和学习的机会。

三 途径与措施
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没有忘记历史上沉痛的教训和沉重的代价。他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也走过了很多的途径。本着“洋为中用”的原则,我们安全工作者应当受到启迪,应当以《安全生产法》颁布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安全技术业务素质,以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下面提出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的途径和措施,与安全工作的同行们进行探讨。
1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和颁发《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业务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按上述办法制定出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对于合格者,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
3 按照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上报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及通用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对于考试合格者,发给《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简称为“上岗证”),并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方面“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 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老师,应由具有系统的安全理论知识,及在企业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对其进行资质认可,以保证培训教学的质量,而不一定都请“专家”、“学者”来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授课。
5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做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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