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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保护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 水电开发需缴修复保证金

作者:中国环境报  来源:中国环境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审议批准了《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新疆生态功能区划》,《条例》将伊犁河流域划分为5个功能区,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绿洲农业、草原牧业等多项生态功能,规定了各类型功能区的发展方向。

  具体来说,将伊犁河流域划为婆罗科努山南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哈尔克他乌—那拉提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伊犁河谷平原绿洲农业生态功能区,喀什河、巩乃斯河河谷平原草原牧业、绿洲牧业生态功能区,昭苏盆地—特克斯谷地草原牧业生态功能区。

  在生态功能区的划分及功能定位方面,《条例》规定,在已划定的特克斯河、喀什河、巩乃斯河、皮里青河源头水保护区,禁止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同时规定,县级政府应当将其管辖范围内其他禁止开发的区域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

  在草原和森林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禁止违法开垦草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严重影响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条例》对水电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城镇乡村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禁止进行采矿活动的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条例》规定,水电开发企业是水电工程影响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实施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水电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的20%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

  根据《条例》,交通设施建设需穿越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区的,应当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据介绍,《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弥补伊犁河流域生态保护中的制度缺陷,为保护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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