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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2月15日
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实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2002年10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该大纲与标准内容涉及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电梯驾驶员、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指挥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8个工种,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2.新从业人员

  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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