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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长江水域油船火灾、爆炸的应急救援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8日

长江历来被称为黄金水道,长江江苏段的水运相当繁忙,长江段沿线有许多石化企业,企业的原材料(原油)和企业的产品(成品油等)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水路运输。油品的运输就涉及到油船的安全问题,油船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必将威胁船员生命安全,为了保障黄金水道的航行安全和水域清洁,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统一组织和协调海难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船舶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水域污染,结合长江水域内因油船火灾爆炸事故而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水域污染,危及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故或险情,浅述应急救援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一、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
                                 
  长江水上搜救中心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和四个专业组,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工作,四个专业组分别为:施救组、善后组、后勤组、新闻组。搜救中心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贸委主任、市公安局局长、扬州海事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海事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外办,市台办,市气象局,海关,边防检查站,武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公安局水警支队等组成。

  二、灾害船只的信息处置

  (一)报告
                                 
  船舶发生火灾、爆炸险情或事故后,应立即通过有效手段将遇险或事故情况向搜救中心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上报地方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的内容:遇险船舶、浮动设施及相关方的名称、呼号、国籍、起止港等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载货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遇险船员人数,包括已落水船员人数;船方的救助要求;事故发生地水域的概况、水文气象、潮汐,当地的救助力量,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等。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获悉海难信息后,在海难船无法报告的情况下应协助报告。

  (二)处置程序
                                 
  搜救中心值班员(以下简称值班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值班员接收到遇险报警或报告后,应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下发的《水上险情报告表》中的内容进行登记。值班员接收到险情报告后,除了解遇险船舶的有关资料并做好记录外,还应核实遇险人数、遇险水域的水文、气象及救助要求等情况,做好记录,并做好以下工作:值班员应保持同了解船舶遇险的机构、单位及个人的联系,跟踪了解遇险船舶自救、互救以及搜救中心采取搜救措施的情况,并做好记录;当值班员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应向公安部门值班室通报;值班员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及时(10分钟内)向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报告。搜救办主任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30分钟内)赶到值班室,了解掌握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副总指挥领导报告;值班员应对搜救中心的救助行动进行跟踪,了解掌握险情的变化和救助行动的情况,并做好记录;值班员报经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起草《水上搜救值班信息》,经副总指挥批准后,传真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搜救办主任到达值班室后,及时(10分钟内)向副总指挥汇报,并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副总指挥决定成立应急协调小组时,由搜救办主任或值班员通知协调小组有关人员到搜救值班室。应急协调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30分钟内)到达搜救中心办公室;值班员应及时将搜救中心对救助行动的指导性建议和协调情况传达到负责搜救行动的现场;值班员应根据险情或救助情况的发展或搜救办主任的指令,起草《水上搜救值班信息》续报,经副总指挥批准后,传真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员及时完成《江苏海事局海上险情历史数据报告表(长江)》报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搜救工作的对外宣传由新闻组负责。值班员未经搜救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险情和搜救行动的情况。

  三、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一)搜救中心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接到船舶火灾爆炸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应急措施,制定救助方案。通知现场施救组,携带对讲机、手机、摄像机、照相机、航道图、施救方案、应急箱(备用对讲机、海图资料、手电筒、卷尺、望远镜、调查材料纸、笔等)。赶往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及自救情况;收集信息,将掌握的情况分别向省搜救中心和市政府报告,安排好现场维护工作,发布临时航行警告;要求现场施救组立即组织救助人员,首先对落水或受伤的人员进行救助,情况严重的及时送往码头、医院,同时按选定的救助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落实施救船舶。组织附近或过往的其他船舶积极参与施救;通知后勤保障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助协调工作;及时反馈现场情况供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执行指挥部的命令;进一步落实车、船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支援。

  (二)船舶发生火灾、爆炸时救援指挥部应采取的措施
                                 
  要求船方按《应变部署表》的要求进行自救,首先抢救遇险人员,向上风转移,或向上风疏散;按《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通知公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负责对火灾的扑救;选择安全地点或上风疏散周围有危险的船舶;织现场维护、指挥、封航,实施交通管制,设定警戒区;指挥船舶使起火部位处于下风,要综合考虑上移或下漂的影响;通知船方做好封舱,利用速闭装置关闭应关闭的阀门和门窗、通风筒,同时利用船上的消防灭火站和灭火器灭火,船方要迅速启动消防泵进行灭火;用汽渡载运消防车去现场;必要时与附近搜救中心联系,请求支援;船舶在码头卸货时,应首先立即停止装卸货,必要时实施砍缆,使用应急拖缆,立即拖离码头,远离危险地带;根据火势、水文气象等情况在上、下游一定范围内设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迅速调集有关灭火材料和器材;施救船舶必须具备良好的防火防爆设备,保障自身安全,尽量从上风靠近。

  (三)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时应采取的措施
                                 
  要求船方按《应变部署表》和“Ems及SOPEP,MFAG”的要求进行自救;溢油是否漂浮散发;了解溢油对水体的污染情况;按照重大险情报告程序,将事故险情向省政府报告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发布公告、通告或通知当地政府要求有关人员疏散,尤其是附近人员、住户、渔船和小型船舶;调集防火围油栏到现场;经批准后使用化学消油剂;通知水厂、吸水口和沿线各港口、公安、环境保护等机构;充分考虑潮汐、水流的影响;根据险情发展,增加力量,控制事态发展;召集专家研究,听取专家、技术人员及职能部门的意见,确定救助方案;调集打捞力量迅速组织打捞;需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周围船舶,提请关闭取水口;准确定位,探明货物的散落位置和污染物漂浮的动态;失火燃烧、爆炸的情况,禁止民船进入,防止明火;通知船方要求封舱;妥善保管现场打捞的货物,指派专人负责;调集清油队参加清理油污;施救船舶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火、防爆设备,从上风靠近;组织防毒面具备用;确定安全区;组织油类吸附材料;准备油船过驳;做好漂浮物的打捞和取样;必要时动用直升飞机参与救助和散放消油剂。

  (四)搜救中心要求当事船舶(单位)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据舱室内通风筒、人孔等处冒出的烟雾或物品的燃烧气味及突然不应有的高温来判明是否发生火情;发生火警立即发出救火警报,并查明火的性质,火势情况及失火部位,向船长或值班员报告;关闭火区通风设备及通道,移开火场周围易燃物,切断火区电源;听到火警全力以赴,携带救火器材按《应变部署表》的要求赶到现场,听候指挥扑救;熄灭后应详细检查现场,防止死灰复燃,对火区附近电线进行检查后,方可通电;航行中遇火灾,应操纵船舶使着火部位处于下风位置,并将证书、文件、航行日志等移至安全处所,详细记载火警发生经过、施救情况、损失情况并与附近港口的搜救中心、过往船舶及上级机关保持通讯联系。

  1、船舶发生火灾施救的基本方法
                                 
  (1)报警。发现火灾迹象的船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讲清失火位置,如果报警不及时,贻误时机,必将导致火势燃烧加剧。假如两个以上的人员同时发现,只需一人报警,其他人员应该就地取材努力扑救。对在发现时已经自行熄灭(因缺氧或可燃物烧尽)的火情,也要及时报告。接到报警的船长或值班驾驶员,首先应迅速使用一切有效的通信手段向附近海事部门或搜救中心报告,并将判断的火情、火灾类别(是何种物质燃烧)、着火部位及严重程度和需要协助灭火的施救方案一并报告,其主要内容有:选用何种灭火剂;采用何种扑救方法;采取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措施;扑救火灾人员的运用范围与布置。
                                 
  (2)火灾扑救。为了有效地减少并防止或减少火灾蔓延,根据火场情况,扑救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扑救;二是间接扑救。直接扑救是指灭火人员接近火区,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着火点上,使火熄灭的扑救方法。在火场面积大、温度高或浓烟不散的情况下,直接扑救要在氧气呼吸器、消防着装、通风排烟和水枪掩护等支持下展开;间接扑救大多用于可封闭舱室或空间内发生的严重火情,在这类舱室内火势猛烈,火流灼热,青烟迷漫,使灭火人员无法进入或接近,或者当看到着火舱室内存在气瓶、油桶即将爆炸的危险时,可采用间接扑救方式灭火。但在舱容大、可燃物多,火势已极为猛烈且舱壁强度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采用上述扑救方法应十分谨慎,防止大量水蒸气的高压导致着火舱室爆炸的恶性事故发生。使用二氧化碳作窒息剂的间接扑救,能收到更好的灭火效果。在施行间接扑救的同时,应组织力量用水枪对着火舱室外壁浇水冷却,避免灼热舱壁烤燃邻室和发生二次火灾。
                                 
  (3)通风排烟。通风排烟的作用是将船舶内燃烧产生烟气排出到舱外大气中去。有关的火灾安全统计表明,火灾中的人员死亡原因,除了直接死于直接燃烧者外,更多的是由于大量吸入燃烧烟气(如一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致死的。如果对火场进行迅速而恰当的通风,就能够大量排除烟、热和有害燃烧气体,从而为抢救危难者和为灭火人员进入火场创造有利条件。但应注意,只有对明火直接扑救后,才能排烟。在直接扑救前或进行间接扑救时,火场尽可能减少空气流通。但要考虑火场内可燃物的种类,充分估计施放CO2等卤化烃灭火剂后不能通风。
                                 
  (4)保护火场周围未燃物体。如果能将火区周围未燃物体保护不着火,通常就能控制火势,不会蔓延扩大。因此,现场指挥人员在布置水枪手和持手提式灭火机的人员占据火场侧面和上风部位,从火场四周向中心扑救的同时,还应组织人力移走火场周围的可燃物,对来不及转移可燃物和火场周围建筑结构,要组织水枪大量喷水冷却,并派遣人员检查和保护通风系统的开口处,防止火从这里蔓延扩大。
                                 
  (5)保护和清理火场。火被扑灭之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火灾现场持续监视,严防死灰复燃,并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入内。在确认火势完全熄灭并经对火场彻底通风换气后,火场清理和火灾调查班子应立即开展工作。同时着手更换或恢复消防器材(已使用的手提式灭火机要重新装药;氧气呼吸器应消毒,更换氧气瓶或滤毒器等),恢复船舶所必需的一切工作。

  2、船舶主要部位发生火灾的扑灭。
                                 
  (1)机炉舱发生火灾的扑灭。机炉舱一旦失火时,值班人员应及时使用手提式灭火器材,将火扑灭于初始阶段,并及时报告和发出火警警报以取得援助。如用手提式灭火器材或用水扑灭初起之火无济于事,火势已扩大将危及最后一条出入通路时,应即考虑使用固定灭火装置,用窒息的方法。在实施应首先通知舱内全体人员撤离,同时关闭所有运转的机械,熄掉锅炉。关闭通风机、天窗和有关通风管口,在确认舱内已无人员后,方可封闭机舱、施放C02或卤化烃等灭火剂,并应一次投足剂量。必要时应对机炉舱相连的舱壁、甲板喷水冷却保护。
                                 
  (2)(房舱)发生火灾的扑灭。要迅速及时地使用附近的手提式灭火器或毛毯、座垫等覆盖物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防止火灾扩大到室外,如火势凶猛,用水扑救;查明有无人员被火所困,如有,则应立即设法营救;迅速关闭通风系统、门窗和附近地区的所有防火或防烟门窗,防止串风;用水雾保护火势可能蔓延到的部位;救火和营救被困人员时要防止有毒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同时应注意,用水灭火当上层建筑房舱内注入大量水时,要考虑船舶稳性问题。
                                 
  (3)甲板发生火灾的扑灭。对因油类满溢或油管破裂溢油引起的甲板火灾,首先要制止油类继续溢漏,防止火灾蔓延;迅速使用泡沫灭火剂灭火,喷射时不要直接对准火焰喷射,应对着火焰四周喷射,使泡沫将火焰包围起来,进而覆盖油火表面,将火扑灭,也可用于粉从上风方向喷射施救;迅速关闭火灾附近的油舱口等,并喷射泡沫覆盖或喷水雾冷却保护。对附近甲板面上的易燃油污,喷射泡沫覆盖。对紧邻火区的油舱或空舱未除气者应喷水冷却。对可能聚积油气的部位用水雾喷射驱散;如甲板货燃烧,在灭火时,应迅速将其附近的货物,特别时危险货物或易燃物吕撤离,或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如航行中应操纵船舶,使风从最有利于灭火的方向吹来。
                                 
  (4)油轮货油舱发生火灾的扑灭。施救时首先应考虑有无爆炸危险,判断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如油舱内油位低,空气量多,则油气与空气混合成为爆炸性气体,着火时先闪燃爆炸,既而稳定燃烧。如油舱内油位高,空气量少,则发生闪燃爆炸的可能性小,一般多为稳定性燃烧;如油舱开口处的火焰呈黄橙色且有浓烟,则表面舱内为过浓气体,火不至于入舱燃烧,不致爆炸,但邻舱受热影响后有何变化则不定;如油舱开口处的火焰呈红蓝色,微有浓烟,则表面舱内为可燃气,但稍浓于10%之上限,在开口处与外界空气搀和成为接近全部燃烧而略有烟气。在燃烧中如舱内油气进入10%上限,则火焰缩入舱内燃烧或爆炸;已爆炸的舱一般不致再爆炸。但邻近受影响的舱则不一定;在判断存在爆炸可能的情况下,甲板仅留少数人施救及监视火情,在施救工作完成后要撤离现场。迅速启动大型泡沫灭火机,用泡沫覆盖油面灭火,也可以水龙带衔接炮管输送泡沫直至油舱开口,以夹具固定,人员在远处监视。要注意防范火灾蔓延,使用水花水雾首先掩护人员迅速关闭各个阀门、开口分割燃烧舱与气体舱空气阀以免火热扩大。使用水花不断浸润火区附近甲板进行降温,以期减少热影响。使用惰性气体或蒸气放入邻舱,以免燃烧。但蒸气的放入除静电危险外,尚有大量热量,决定放入时,要慎重考虑。水花的使用不可影响泡沫,不可灌水入舱以免引起沸溢、喷出水量的油水火焰。必须尽一切力量保护驾驶台、机舱和其它货舱,勿使火势威胁全船。操纵船舶,使风从最有利于灭火的方向吹来。
                                 
  (5)油轮货油泵间发生火灾的扑灭。如火势不大,可即手提式1211、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如火势较大,用窒息法灭火。在人员撤出后,封闭泵间,关闭舱门、开口,停止机械通风等,使用1211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施救;对失火泵间的紧邻货油舱内要灌充惰性气体,对周围甲板和舱壁要用水雾冷却降温;如向泵间内灌注惰性气体灭火后,开舱时特别注意,因为泵间内温度仍相当高时,新鲜空气进入后会引起复燃。
                                 
  (6)油轮在码头发生爆炸应做的工作。立即以甚高频无线电话或汽笛向码头报警;立即停止所有作业;立即启动消防泵,喷射水雾于要害地区;车、舵、绞缆机、锚机处于备用状态,准备紧急离泊。
                                 
  3、船旁边火灾的扑灭。附近水域的船舶或岸上一旦发生火灾时,满溢、溅漏在水面上浮油燃烧后,将会顺水流(潮流)而波及本船。船上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防御工作,即:要停止所有装卸货物或调整压舱水、补给燃料油、清除油气和清洗油舱等作业;使用泡沫灭火剂沿船边喷下灭火。如油火离船边尚有一定距离,则将泡沫喷在船边与燃烧区之间,以隔离火源;若火势不大,可用水柱喷射船边与油火之间水域,或用水柱将水面着火的浮油冲离船边,也可用强力水柱直接冲击油火将它扑灭;若火势很猛,范围较大,一时难以扑灭,则应立即备机,或用拖轮将船驶离或拖离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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