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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15日

为及时有效地调查、控制和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防止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食物中毒事故处置基本原则

雨山区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餐饮服务环节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区食药监局(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查处,相关部门配合处置,并及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食物中毒事件或一般食物中毒事故(Ⅳ级)以上事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启动市级预案。

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马鞍山市雨山区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

区食药监局(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区食药监局(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区卫生监督所所长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1、区食药监局(卫生局)  ①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医疗机构对食物中毒患者进行救治;②负责对辖区发生的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调查包括事故单位安全责任、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管理责任;负责对食物中毒现场、造成食物中毒食品、可能导致中毒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③向区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④依法发布较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理情况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和说明;⑤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较大、疑难食物中毒事件进行事故调查。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区食药监局(卫生局)的要求,开展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物中毒事件和跨区(县)或较大、疑难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及送样工作。

3、区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食物中毒现场、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可能导致食物中毒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全面落实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的决策意见。

4、区医疗机构   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专业救治组,及时接收和诊治食物中毒患者,全力组织救治工作。

5、农业、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必要时对问题食品及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三、食物中毒事件分级及响应

(一)事故分级

按食物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物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超出我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物中毒事故(Ⅱ级)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物中毒事故(Ⅲ级)

(1)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2)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物中毒事故(Ⅳ级)

(1)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分级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在遵守属地响应原则的同时,实行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2、Ⅲ级食物中毒事故,由市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应急响应。当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市级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Ⅳ级食物中毒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响应。当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响应结束

当食物中毒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四)舆论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工作纪律要求,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食物中毒事件有关信息,信息发布须经同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或上级政府批准。

四、食物中毒事件诊断与定性

(一)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患者潜伏期及中毒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检验是确定中毒成因的主要途径。

(三)食物中毒的特征

1、中毒患者在相近时间内食用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物后, 中毒现象很快停止;

2、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3、所有中毒患者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4、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四)食物中毒的定性

1、食物中毒的判定应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样本检测确认报告、食物中毒的人数以及程度判定。

2、由于采样不及时、已用药或其他学术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以上副主任医师或食品卫生专家共同研究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定性。

3、在未明确食物中毒诊断前,只能根据临床表现称之为急性胃肠炎或原因不明的中毒。

五、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报告时限及程序

1、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餐饮服务单位或收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区食药监局(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对中毒人员救治,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同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区卫生监督所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初次调查结果,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

4、区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在掌握了初步调查情况和判定结果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作初次报告。

(二)报告内容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作出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和缓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事件控制措施

(一)区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全力救治,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死亡率、病残率。

2、组织卫生监督所开展事故现场安全调查,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3、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和送样工作。

4、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送至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

(2)对确认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单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农业、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5、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餐饮服务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6、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予以自行销毁或集中异地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解封。

(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中毒患者;

2、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七、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

(一)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中查明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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