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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矿山和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23年修订)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8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现状及风险概述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等级

1.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

2.4 区级指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送

4.3 分级响应

4.4 现场指挥与控制

4.5 市域外矿山事故处置

4.6 处置措施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8 应急结束

5 善后恢复

5.1 后期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系统保障

6.2 救援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说明

7.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基于“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增强本市矿山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矿山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矿山和尾矿库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现状及风险概述

本市共有3家矿山,其中市域内昌平区露天石灰石矿1家,市域外河北省迁安市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下简称首钢矿业公司)露天铁矿1家、地采铁矿1家。共有尾矿库16座,其中市域内密云区7座、怀柔区4座、平谷区1座,市域外河北省迁安市首钢矿业公司4座。在用排土场2座,位于河北省迁安市。

本市地下矿山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冒顶片帮、火灾、放炮事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等。

本市露天矿山最大特点是开采边坡较陡,边坡高度较高,采场边坡的岩性、地质构造、坡面形态、地表水和地下水、开挖方式以及爆破、地震等因素复杂,存在的风险主要有滑坡、坍塌、爆破震动、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粉尘危害等。

本市尾矿库停用库和头顶库居多,16座尾矿库中15座属于“头顶库”,主要风险因素集中在坝坡稳定性不足造成的坝坡失稳,如崩塌、滑坡和滑塌,渗流冲刷造成尾矿库坝体破坏等;基础渗漏、坝体渗流破坏造成的坝体渗漏;排洪设施损坏引起的排洪能力不足等。

本市排土场目前正常排放2家,其余处于停用状态,主要风险有滑坡或泥石流、排土作业过程中的坠落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应由本市指挥处置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包括漫顶、溃坝等尾矿库事故。

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

1.5 工作原则

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市、区两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强化矿山企业在事故处置中的主体责任;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建立健全京冀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坚持科学规范,依法依规,充分发挥科技和专家力量科学应对矿山事故,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6 事故等级

依据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1.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组成。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按照市、区两级管理。矿山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执行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矿山事故应对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矿山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做好一般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指导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矿山事故相关工作;

2)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3)负责本市矿山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具体负责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并按程序发布;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拟订(修订)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相关区制定(修订)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8)负责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0)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矿山事故的成员单位包括: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北京电力,以及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

2.4 区级指挥机构

石景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等相关区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矿山事故先期处置和一般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本市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完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矿山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1.2 健全完善北京市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监测三等以上尾矿库的水位、降雨量、坝体表面位移、浸润线等指标,接收、分析监测报警数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通报。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通报。

3.1.3 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实时监测、定期评估、及时预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报送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矿山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矿山事故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时。

1)蓝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有可能引发一般矿山事故时;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有可能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一般矿山事故的情形。

2)黄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有可能引发较大矿山事故时;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有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较大矿山事故的情形。

3)橙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有可能引发重大矿山事故时;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有可能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已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对矿山周边区域或社会发出预警时;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重大矿山事故的情形。

4)红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已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对矿山周边区域或社会发出预警时;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情形。

3.2.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按程序报请协助分管应急管理的市领导批准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发布和解除。红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按程序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发布和解除。

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建议,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3)相关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尾矿库下游区域的单位、居民等受矿山事故影响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达到位。

5)预警信息包括矿山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6)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 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蓝色预警响应:相关区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矿山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矿山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评估,预测发生矿山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防御有关的信息。

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责令事发地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矿山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及时调用增援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预警解除后,各相关部门应视情况逐步停止预警响应措施,有序恢复相关队伍和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状态,妥善安置应急物资和受影响人员,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4.1.1 事发单位是突发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可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4.1.2 矿山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立即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1.3 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秩序维护等工作。

4.2 信息报送

4.2.1 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地向事发地区政府或拨打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12350)报告事故情况。

4.2.2 矿山企业、事发地区政府要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矿山事故信息。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或发生在特殊时期的矿山事故信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事发地区政府要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口头报告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2小时。

4.2.3 重大以上矿山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部。

4.2.4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矿山事故,应迅速核实,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矿山事故,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5 报送事故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主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迅速核实准确反馈情况,跟踪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畅通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强化首报意识,加强现场图像信息报送。

4.2.6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危害程度(包括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等),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3 分级响应

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3.1 四级响应

初判矿山事故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后,调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的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或协助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2 三级响应

初判矿山事故可能达到较大级别,或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响应。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担任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市应急管理部门或应急处置队伍的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4.3.3 二级响应

初判矿山事故可能达到重大级别,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或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时,由市应急委根据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响应。

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分管应急管理的市领导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3.4 一级响应

初判矿山事故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或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响应。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4.3.5 扩大响应

当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按规定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当国家启动相关预案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4 现场指挥与控制

4.4.1 组建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由熟悉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经验的人员担任。

市级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选择设置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分工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参与矿山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区,应根据情况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矿山事故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统一指挥调度。

1)综合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事发地区政府、事发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各保障单位参与,负责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2)专业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北京电力,事故所属企业集团、专业应急救援队和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3)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由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事发地区政府等组成。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协调做好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负责统筹120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通信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通信管理局等组成,负责保障矿山事故救援现场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区应急委之间的联络畅通,组织恢复灾区通信。

6)新闻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及其它相关单位和属地区政府等组成。负责对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与本市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组织较大以上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新闻口径,适时向媒体发布;开展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同时负责组织、管理到场记者等媒体工作人员。

7)救灾救助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事务。

8)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按就近原则,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4.2 指挥权交接

在市、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汇报事故情况、救援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落实各项指令要求,持续开展救援工作,并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工作等。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指挥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保障工作。

4.4.3 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现场指挥需要,现场指挥部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现场指挥部要统一相关标志,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根据现场矿山事故的特点,对事故危险区域进行评估,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在各区域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域。

4.4.4 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 市域外矿山事故处置

4.5.1 当首钢矿业公司发生矿山事故时,首钢矿业公司要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按规定上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政府。

4.5.2 本市与河北省建立首钢矿业公司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首钢矿业公司发生矿山事故时,首钢矿业公司组织做好先期处置。本市或石景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4.3的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指挥处置工作。视情组织市、区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

对于尾矿库滑坡、洪水漫顶、坝体开裂、尾矿库溃坝等矿山事故,可能影响到矿山周边河北省有关区域时,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与河北省有关方面进行会商研判,请河北省组织做好周边地区受威胁人员转移安置,协助开展相关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5.3 当首钢矿业公司矿山事故超出首钢矿业公司应急处置能力时,采取以下措施。

需要调动消防队伍支援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应急管理部提出支援需求。

需要外部医疗支援或需要向外部转运伤员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河北省有关方面提供医疗队伍和资源支援。

需要外部应急物资支援时,按照京津冀应急资源联动机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河北省有关方面提供应急物资支援。

需要其他外部支援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河北省有关方面沟通协调。

4.6 处置措施

4.6.1 紧急处置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签订协议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机构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3)现场指挥部要根据应急救援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市生产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程序向应急管理部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调动市区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北京市区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和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指挥部下达的命令,严格按照抢险救援方案和《矿山救护规程》进行救援,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多个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联合作战时,应成立联合作战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7)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无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4.6.2 常见矿山事故应对措施

1)矿井火灾事故。由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紧急救助抢险,首先了解火灾的性质、火源、火灾发生的地点、火区范围、受灾人员伤亡情况、井下遇险人员的位置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方案。根据火灾情况,采用相应的灭火器材和方法进行直接灭火,在直接灭火无效时,采取隔绝灭火、封闭火区。封闭火区时,应尽量缩小范围,减少火区的氧气的积量,并设专人连续监测风流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的浓度和温度,以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2)矿山透水事故。由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判定透水初步原因、预测地点和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等设施设备排除井下积水。根据检测突水量和预计补充水量,初步确定排水设备能力,增加排水设备,加快排水速度,掌握灾区范围,摸清事故发生时人员分布情况,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充分利用压风设备、井下通讯设备,尽快与井下被困人员取得联系,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障被困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加强通风,防止有害气体积聚,如遇有害气体积聚时,要采取有效排放措施。水排除后,及时恢复通讯联络,同时,要防止冒顶、塌陷和二次透水。

3)矿山坍塌、冒顶事故。摸清被困人员的数量、所处位置,迅速制定营救方案,抢险人员不能到达事故地点时,可利用压风、洒水防尘管路向冒顶区域被困人员输送空气、水、食品、并立即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打开营救通道,建立通讯联络系统,及时救出被困人员。

4)矿山爆破事故。隔离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和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安排抢险运输设备,组织周边人员疏散,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根据事故抢险需要,请求调集相应的应急支援力量,结合抢险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爆炸物品状态后,组织爆炸中心部位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事故蔓延,现场救援人员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事故。

5)矿山滑坡事故。隔离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和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安排测量人员对事故区域边坡进行监测,实现对边坡变形趋势的全面掌握,安排抢险人员和救援设备进行现场救援,确保对遇险人员、设备进行最大程度救援,在最短时间内,利用抢险运输设备,高效、有序地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加强现场救援管理,对存在进一步发展变化的救援区域,进行抢险监护,及时发现边坡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再次伤亡事故。

6)中毒窒息事故处置措施。立即通知撤出井下受威胁区域人员;通知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力量等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保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保持压风系统正常,将中毒、窒息人员转移至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救援人员在进行必要的现场急救后,应以最快速度将中毒、窒息人员送往医院治疗。根据需要,增调救援队伍、装备和专家等救援资源。

7)尾矿库滑坡处置措施。对于滑坡体上部己松动的土体,应彻底挖出,然后按坝坡线分层回填夯实,并做好护坡。坝体有软弱夹层或抗剪强度较低且背水坡较陡而造成的滑坡,首先应降低库水位,如清除夹层有困难时,则以放缓坝坡为主,辅以在坝脚排水压重的方法处理。地基存在淤泥层、湿陷性黄土层或液化等不良地质条件,施工时又没有清除或清除不彻底而引起的滑坡,处理的重点是清除不良的地质条件,并进行固脚防滑。因排水设施堵塞而引起的背水坡滑坡,主要是恢复排水设施功能,筑压重台固定坡脚。

处理滑坡开挖回填应符合上部减载,下部压重的原则。开挖回填工作应分段进行,并保持允许的开挖边坡。开挖中,对于松土与稀泥都必须彻底清除。填土应严格掌握施工质量、涂料的含水量和干重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新旧土体的结合面应刨毛,以利于结合。对于水中填土坝,在处理滑坡阶段进行填土时,最好不要采用碾压施工,以免因原坝体固结沉陷而开裂。滑坡主裂缝,一般不宜采用灌浆方法处理。

滑坡处理前,应严格防止雨水渗入裂缝内。可用塑料薄膜、沥青油毡或油布等加以覆盖。同时还应在裂缝上方修截水沟,以拦截和引走坝面的积水。

8)洪水漫顶处置措施。尾矿坝多为散粒结构,如果洪水漫顶就会迅速冲出决口,造成溃坝事故,当排水设施已全部使用水位仍继续上升,根据水情预报可能出现险情时,应抢筑子堤,增加挡水高度。在堤顶不宽、土质较差的情况下,可用土袋抢筑子堤。在铺第一层土袋前,要清理堤坝顶的杂物并耙松表土。用草袋、编织袋、麻袋或蒲包等装土七成左右,将袋口缝紧,铺于子堤的迎水面。铺砌时,袋口应向背水侧互相搭接,用脚踩实,要求上下层袋缝必须错开。待铺叠至预计水位以上,再在土袋背水面填土夯实。

当出现超过设计标准的特大洪水时,企业应该在抢筑子堤的同时,报请上级批准,采取非常措施加强排洪,降低库水位。如选定单薄山脊或基岩较好的副坝炸出缺口排洪,打开排水井正常水位以下的多层窗口加大排水能力(该措施可能会排出库内部分悬浮矿泥),以确保主坝体的安全。严禁任意在主坝坝顶上开沟泄洪。

9)坝体开裂处置措施。坝体出现裂缝,应通过表面观测和挖深坑、槽探,查明裂缝的部位、宽度、长度、深度、错距、走向等,分析裂缝的深度。对于缝深小于5m的裂缝可采用开挖回填法处理。回填土料宜与原土料相同,回填时要求分层夯实。对于较深的裂缝可采用灌浆法处理或上部开挖回填、下部灌浆的方法处理。

10)尾矿库溃坝处置措施。由矿山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疏散下游群众,明确警戒范围并派人值守,非救援人员不得进入警戒范围。根据救援时的气象特征,溃坝的位置、深度、库内水位等实际情况,以及救援物资的准备到位情况,研究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用沙袋、树枝等材料实施溃坝口的封堵。

4.6.3 其他

1)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总指挥。

2)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

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市委宣传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未经批准,参与矿山事故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矿山事故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及时澄清不实信息,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负面信息。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矿山事故,对外报道工作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4.8 应急结束

矿山事故处置工作结束,事故危害和次生、衍生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事故处置指挥部门或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可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恢复

5.1 后期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5.2.1 事故调查。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矿山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矿山事故和重大矿山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区有关部做好配合工作。

5.2.2 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当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处置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应对全过程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系统保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矿山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2 救援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市、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全市矿山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推进京津冀应急物资保障一体化建设。相关区政府根据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充实到区应急救援物资库,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保养、调用等工作,提升应急物资的综合保障能力。

6.3 队伍保障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等矿山企业应积极开展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工作。其他矿山企业应开展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的,应与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

矿山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企业或周边地区的可用设备。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矿山领域有关专家,组成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为矿山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救援和善后恢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4 资金保障

市、区有关部门将矿山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事故发生后,市、区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资金保障,确保事故应对需要。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说明

矿山:指有一定开采境界的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

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头顶库:是指下游1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7.2.1 预案制订与备案

相关区负责制定本区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矿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矿山安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2.2 宣传与培训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和矿山企业,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矿山事故应急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专业训练和培训,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7.2.3 应急演练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预案。

7.3 本预案说明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安应急发〔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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