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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6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呼伦贝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要求,编制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各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提高素质,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保障措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科技水平和处置能力,避免发生次生和衍生事件。
(5)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无论事件的级别大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4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物种灭绝;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或其他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2)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3)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引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跨国突发环境事件。
1.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
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旗市区级城市集中式引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污染事故。
(3)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1.4.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污染事故。
(3)因环境污染造成旗市区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跨地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4.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环境污染事故: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所有突发环境事件。
1.5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旗市区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的领导机构。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在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呼伦贝尔市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置指挥和善后处理,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决定启动或终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4)发布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5)决定成立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负责人。
(6)决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重要事项。
2.2.1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呼伦贝尔市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
执行指挥长: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指挥长: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各副局长
指挥部成员: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农牧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气象局、法制办、通信管理部门的分管负责人。
2.2.2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物质保障,要保证所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等应急物资。 
(2)呼伦贝尔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中的联动工作;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做好环境监察的配合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呼伦贝尔市建设委员会:保证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在发生水污染事件时,指挥协调城镇供水,保障饮用水安全。
(4)呼伦贝尔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及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
(5)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负责草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负责化学农药、化肥管理;发生水污染事件时,组织农牧业灌溉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件损失。
(6)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在发生相关环境污染事故时协调调度,控制和减轻污染损害。 
(7)呼伦贝尔市林业局:负责本辖区内森林、濒危物种、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保护,所辖自然保护区的防控监测工作,并提供相关事件受污染对象的基本情况;负责提出相关事件的处置建议;参与相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8)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维护应急地区治安,必要时,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命令,依法采取区域性管制措施,疏散事件影响地区群众,控制事态发展。对事故发生影响范围的地区交通安全管理;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通行,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发生放射源丢失事件后,协同相关部门侦查放射源丢失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爆炸品、核与辐射的应急救援,采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
(9)呼伦贝尔市民政局:负责群众的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
作,确保受到事件影响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10)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应急工作,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11)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控制和相关方面的监管协调配合工作。
(12)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监管和药品质量监管以及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
(13)呼伦贝尔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事发现场的图像记录工作以及相关的配合工作。
(1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审查、修改有关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应急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咨询工作,并提出法律建议。
(15)呼伦贝尔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区的气象条件和气象预报。
(16)呼伦贝尔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事故处置的通信保障和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
2.3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2.3.1工作机构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立在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担任。呼伦贝尔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规划财务科科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污染防治科科长、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监督管理科科长、科技监测科科长、行政审批科科长、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环保宣教中心主任、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心主任、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为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应急处置组、协调组、新闻发布组。日常管理工作由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心负责。
2.3.2主要职责
2.3.2.1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经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环境污染事
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和补充工作。指导各旗市区相关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2)受理环境污染事故报警,传达指挥长及上级部门指令,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工作;
(3)经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环境污染事
故的现场指挥、协调和善后处置的组织协调任务;
(4)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相关信息对外发布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发布;
(5)经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环境污染事故终止命令,编写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6)负责环境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计
划、方案和要求,收集整理环境安全风险源情况,建立并及时修订环境安全重点防范单位档案。建立应急专家库;
(7)负责环境应急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应急专业消耗器材的计划购置、储存补充等工作;
(8)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培训、演练(演习)的计划、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相关单位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9)经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与国家、自治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需要帮助时,负责向其他联动单位联系求援;
(10)完成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其他工作。
2.3.2.2应急调查组:主要由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1)监督检查具有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工作;
(2)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各部门进行污染物和环境污染事故等
级的确认工作,向指挥部报告;
(3)负责在警戒线外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勘验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的调查,做出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5)完成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其他工作。
2.3.2.3应急监测组:主要由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1)对各旗市区应急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为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对环境污染事故危害进行预测;
(3)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污染源和周围环境质量进行布点采样监测,鉴定现场污染物种类,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安全防范建议;
(4)向应急指挥部提交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状况的监测分析报告及预测报告,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对受环境污染事故持续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状况跟踪监测,直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环境状况恢复原状或长久稳定;
(6)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明确环境安全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应急办公室建立资料档案库。
(7)完成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其他工作。
2.3.2.4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呼伦贝尔市环保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1)做好应急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应急专业消耗器材的计划
购置工作,建立完善的应急仪器设备库房。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需求,加强对现有应急设备的检验,在充分发挥现有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完成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2)应急办公室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情况,提出相应的资金需求预
算,由呼伦贝尔市环保局办公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
(3)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确保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通讯畅通。
(4)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素质和能力,在污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的完成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宣传,普及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环境污染事故防范能力。加强环境污染事故专业应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根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工作,增强实战能力。
(6)完成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其他工作。
2.3.2.5专家组:主要由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相关企业等专业人员组成,并由应急办公室建立专家库。
专家组主要负责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调查情况和监测数据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应的处置建议,以便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处置建议主要包括:根据不同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毒性,结合地质、气象等条件,提供疏散距离建议,提出向受害群众提供基本现场急救知识和建议;提出加大供水深度处理、启用备用水源、终止社会活动、减少污染危害等建议。
2.3.2.6应急处置组:主要由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人员、相关专业救援处置队伍组成。
应急处置组应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通过采取停产、禁排、封堵、关闭等措施切断污染源,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采用拦截、覆盖、稀释、冷却降温、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取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2.3.2.7协调组:主要由应急办公室人员组成。
由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指挥、指导、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
(1)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2)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5)针对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有关部门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确定重点防护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协调有关部门调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3.2.8新闻发布组:主要由呼伦贝尔市环保局办公室、科技监测科、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环保宣教中心人员组成。
新闻发布组主要负责与新闻办公室协调,将污染事故信息统一对外发布。重大事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发布。
各组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在应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要由专人负责相应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认真完成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2.4 地方应急机构组织建设
各旗市区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指挥和工作机构,指挥、协调本地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应急措施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指挥长、执行指挥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旗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密切配合,以确保应急处置及救援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
放射性(核辐射)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报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自治区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的“放射性(核辐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呼伦贝尔市相关预案执行。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及措施
4.1.1加强检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
各旗市区相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和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定期进行检查,建立风险源档案并报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2明确重点,监督整改到位
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监督其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4.2预警
4.2.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2.2任何公民发现环境污染事故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即报告的义务。报告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全面(主要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式等),以便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报告电话:12369
4.2.3进入预警状态后,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并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旗市区级人
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内容应尽可能具体,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执行属地为主的原则,各旗市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召集本级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加强对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准确通报相关信息。
5.2应急响应分级
按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响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3 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环境污染事故由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各旗市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Ⅳ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各旗市区环境保护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并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污染事故评估工作组分析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2)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呼伦贝尔市环保局(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遣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确认,指导当地环保局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将相关情况及时上
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Ⅲ级环境污染事故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各旗市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Ⅲ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 各旗市区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
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紧急控制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并积极配合呼伦贝尔市环保局(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2)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①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开通与环境污
染事故发生地环境污染事故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②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派遣应急调查组和应急监测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调查结果和监测数据及时上报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调查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处置建议,由应急办公室将处置建议上报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③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污染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⑤现场应急监测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应急监测组主要负责人安排具体应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将监测数据报应急办公室。
⑥现场应急调查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应急调查组主要负责人安排具体应急调查人员赶赴现场,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工作,将调查结果报应急办公室。
⑦专家组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迅速赶赴现场,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处置建议,由专家组负责人报应急办公室。
⑧现场应急处置
在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下,由应急处置组组织相关救援队伍,根据处置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⑨协调组
经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根据处置方案和救援需求,与现场指挥部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例如提出相关救援物资需求、群众疏散、警戒等协调内容。
⑩后勤保障组
做好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提供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防护、通讯等设备,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新闻发布组
在污染事故发生初期、中期和污染事故终止后,收集相关信息,制定信息发布方案,与新闻办公室协调,根据要求统一对外发布。
(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设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地区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服从呼伦贝尔市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在本辖区内发生。
Ⅱ级环境污染事故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Ⅰ级环境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呼伦贝尔市环保局(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Ⅰ级、Ⅱ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立即派遣应急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2)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处置。
6、信息报送与处理
6.1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本级、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由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确认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污染事故要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6.2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避免在当地社会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应以书面报告为主,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在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告。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上报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环境污染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及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7、应急终止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7.1 应急终止
由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现场调查处置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应急终止建议,由呼伦贝尔市或上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终止指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
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7.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
环境污染事故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
(2)由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环境
污染事故结案报告,经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核后,于应急终止后的15天内,报当地人民政府。
(3)应急过程评价。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
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4)根据实践经验,由环境污染事故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
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
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7.2.1结案报告
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写环境污染事故结案报告并上报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归纳、整理相关材料,并按一事一卷存档备案。
(1)档案内容:①接警记录(接报时间、事发地点、报警单位、联系方式、环境污染事故类型、现场有关情况、记录人);②现场调查情况报告(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③事故处置技术方案;④结案报告;⑤各相关单位上报材料;⑥监测报告;
(2)结案报告要求:①事故终止后由应急办公室编写结案报告,并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②报告人:原则上由应急办公室主任做结案报告,如应急办公室主任不在,可由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做结案报告。③结案报告采用书面报告,结案报告在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的基础上,报告从事故发生到终止的所有情况。
8、安全防护
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周边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9、信息发布
由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呼伦贝尔市环保局办公室、科技监测科、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环保宣教中心与新闻办公室协调,将污染事故信息统一对外发布。重大事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发布。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统一信息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结果,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10、应急保障
10.1资金保障
各单位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由规划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
10.2装备保障
有关环境应急机构要在充分发挥现有装备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测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10.3通信保障
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10.4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10.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专业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技术支援。
10.6宣传、培训与演练
10.6.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10.6.2有关环境污染事故专业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事故专业人员日常培训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人才。
10.6.3有关环境污染事故专业部门,按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10.7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经历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10.8保险
建立环境污染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也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11、奖励与责任追究
11.1奖励
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环境污染
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环境污染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
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
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2、预案的解释与实施时间
12.1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2.2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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