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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09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吕梁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JT/T 458--2001》《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管辖水域内发生的各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以及相邻水域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污染的应急反应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吕梁银保监分局、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移动吕梁分公司、中国联通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吕梁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职责详见附件。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2 分级应对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符合一级、二级响应条件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符合三级响应条件的船舶污染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指挥部组织应对。跨黄河区域和跨市级区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工作,由上一级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我市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工作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警戒管制组、应急保障组、新闻报道组等7个工作组,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船舶污染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动态信息,承办文电、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处置组

组    长:市交通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遇险人员的搜救;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及社会力量开展控制清污工作;提供有关事故现场信息。

2.3.3 应急监测组

组    长:市交通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水质、环境污染危害的监测,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信息及防控建议;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负责水域污染可能造成农业生产的损失评估。

2.3.4 医疗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市交通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救治等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信息。

2.3.5 警戒管制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武警吕梁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和水上交通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6 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移动吕梁分公司、中国联通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吕梁分公司、吕梁银保监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处置船舶污染事故所需应急救援物资、车辆、道路运输、通信、经费、生活保障和气象预报等工作;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应急补偿工作和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2.3.7 新闻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搜集分析,积极引导舆论。

3 风险防控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的船舶污染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对船舶污染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确定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船舶作业单位按照《船舶溢油应急能力评估导则》科学、规范地分析评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风险和污染应急防备能力,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与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监测机制,通过监测机制及时掌握水域环境污染信息,分析评估污染的程度,为应急反应决策提供支持保障;建立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导致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灾害性天气、雨水情、险情、灾情等加强日常监测预测,并及时向各部门通报。

4.2 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与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分析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相关灾害性天气、险情、灾情等可能引发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预防预控措施。同时,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船舶运营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污染事故的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运输部门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事发地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上报事故信息;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电话快报,再进行书面报告,后定期续报;当事件发生显著变化或取得重大进展时,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报综合情况。

5.2 先期处置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事发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自救,同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者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救援,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1)迅速掌握事故周围区域环境情况,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3)采取防污染措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5.3 应急响应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3个等级。

5.3.1 三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货油入水量大于0.5吨或小于等于5吨,经济损失大于3万元或小于等于10万元;②船用油入水量大于0.01吨或小于等于0.1吨,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或小于等于5万元;③油性混合物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或小于等于5万元;④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措施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加强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情况;做好提高响应级别准备。

5.3.2 二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货油入水量大于5吨,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②船用油入水量大于0.1吨,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③油性混合物,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④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措施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二级响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协调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支援配合县级指挥部救援工作。

②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应对措施。

③副指挥长视情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④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应急救援船舶、应急队伍、社会力量等应急搜救力量开展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及时将有关情况信息报市人民政府。

5.3.3 一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货油入水量大于10吨,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②船用油入水量大于1吨,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③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措施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一级响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市指挥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 

②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专家等进行会商研判,作出决策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救援措施,及时将船舶污染应急行动信息报市人民政府。 

③对污染规模、扩散范围、水体、敏感区域和水产养殖等进行实时监测。

④调动应急救援船舶、应急队伍、社会力量等应急搜救力量执行救援任务;做好应急人员和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⑤发布航行通(警)告,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⑥组织应急队伍采取停止作业、关闭阀门、修堵漏洞、船舶打捞、水下抽油、防火灭火等措施,减少和消除污染物的泄漏。

⑦对污染源进行围控,按照污染处理措施,如喷洒消油剂、使用撇油器、现场可控焚烧等方法开展污染水域的清除行动。所清除的污染废弃物临时储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和处理。

⑧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加强事故搜救报道,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做好有关舆论引导工作。 

⑨省指挥部工作组到达事发地时,市指挥部按照指导意见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5.4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救援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5.5 响应终止

应急搜救行动基本结束,经过专家评估后,市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1)现场抢险活动(污染物清除、人员搜救、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结束。

(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污染物泄漏或溢出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得到控制和清除。

(4)对环境敏感区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得到排除。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并做好各项工作交接,后续工作由事发单位组织应对。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船舶污染事故主要依靠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船舶清污作业单位,以及水上交通志愿者队伍、蓝天救援队、天龙救援队等社会救援力量。

6.2 资金保障

市、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污染事故的抢险救援费用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及时支付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经市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责任者承担。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6.3 物资保障

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存处置船舶污染所需油围栏、吸油毡、油水泵及适配发电机、救生衣等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需要。

6.4 其他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抢险救援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伤亡人员安置处理,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水域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评估与调查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援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提出预案改进建议。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污染物的种类、污染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同时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2)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和油性混合物,油性混合物包括含油压载水、洗舱水、机舱水及其他含油物。

(3)“入水量”指油类流入水域的数量。

(4)“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捕捞和装卸等作业过程中,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造成的水域环境污染事故。

(5)本预案数字表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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