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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22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的整体应急能力,有效地进行事故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3.1可能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一次重伤10人至30人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3.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3.3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组织专业或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配备救护设备设施,承担本单位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的抢险、救援和处理处置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建档、申报和登记,列出重大危险源并采取监控措施;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理处置,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对其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行车记录仪或GPS,实现车辆运输过程的适时管理。

  1.5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编制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图、表,确定福州市重大危险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订,为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理处置提供定量参考数据。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

  成立福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局、经委、安监局、贸发局、卫生局、交通局、气象局、质监局、环保局、港务局、交巡警支队、消防支队、福州海事局等相关部门以及福州军分区、武警福州支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专业领导小组。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总指挥由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担任。

  2.2相关机构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指定事故现场应急总指挥,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迅速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省或国家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2.2公安部门职责: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理,危险区域出入的管制;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警戒;确定伤亡人员情况;

  交巡警牵头负责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消防部门职责: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遇灾和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2.2.4卫生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负责贮备重点药物。

  2.2.5环保部门职责:负责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处置;

  牵头负责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6气象部门职责: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场站的气象参数,预测火势蔓延的方向,速度和范围,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

  2.2.7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2.2.8经委、贸发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和输送,组织供应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调集有关设备、器材、人员等,组织恢复生产。

  2.2.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组织事故后现场的保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牵头负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10质监部门职责: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11交通部门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并负责指导内河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引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其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统一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

  牵头负责内河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12海事部门职责:牵头负责海上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指导海上水路交通管制工作。

  2.2.13港务部门职责:牵头负责港口作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按其工作职能划分为九个小组:

  2.3.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队伍组成;必要时请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援助。

  2.3.2消防组: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搜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企业专职、义务消防人员和消防队伍组成。

  2.3.3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由事故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

  2.3.4安全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协助。

  2.3.5医疗救护组:负责在现场附近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进行事故现场必要的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2.3.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工、器具的供应,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市经委、贸发局和当地政府共同负责。

  2.3.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由市环保局负责。

  2.3.8善后处理组:负责善后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由政府分管秘书长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等部门负责。

  2.3.9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由市安监局负责。

  3、启动程序

  3.1事故报警

  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后,县(市)区安监局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并向119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等)、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

  3.2救援程序

  3.2.1接到报告或报警后,领导小组应指派应急总指挥,调集各组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3.2.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2.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

  3.2.4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3.2.5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3.2.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市安监局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3.2.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成员和环保部门负责指导,以消防部门为主要力量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3.2.8市安监局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响应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2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4.4.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4.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4.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4.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4.5负责治安管理。

  4.5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在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由市安监局组织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形成事故灾难调查报告,作出经验教训总结、改进建议和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意见。

  5.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后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保持事故现场通讯畅通;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港务、海事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经委、贸发局负责协调跨县(市)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 资金保障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安监、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1.1.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7.1.1.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的;

  7.1.1.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2.l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7.1.2.2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7.1.2.3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7.1.2.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1.2.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1.2.6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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